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兒制定,本條例的制定為了鼓勵和扶持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規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5-08-06
【實施時間】1995-08-06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1995年8月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6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3年4月1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扶持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是指按照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興辦的科技開發、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以改制、參股等方式組建的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明晰產權關係。
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主要業務範圍是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製、中間試驗、生產與經營。
第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守國家科技秘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扶持、引導其健康發展。

第二章 設立、認定與變更

第六條 申報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範圍;
(二)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技術套用、經營能力的科技人員;
(三)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註冊資本;
(四)有企業章程。
第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分立、合併、變更等,應當到原認定、批准、登記的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因解散、破產等事項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併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同時報原認定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鼓勵與扶持

第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人均可以興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第十條 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認定,並依法註冊登記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享有下列待遇:
(一)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務等活動;
(二)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參加勞動模範、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的評選並享受同等待遇;
(三)民營科技企業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經過國家認定的有關部門評估,可以作為貸款的質押;
(四)民營科技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試獲得任職資格的,其專業技術職務由民營科技企業自主聘用,待遇自行決定;
(五)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或者承擔國家及部門委託的科技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請科技和人才獎勵;
(六)面向社會招聘人才,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可以委託企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投入,使其逐步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者資金向民營科技企業投資入股、合作開發和聯營。其利益分配依法確定。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參與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聯合,組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集團或者股份制企業。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承包、租賃、兼併、購買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確需使用土地的,經依法審批後,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檢測、鑑定新產品、新技術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及時出具檢測、鑑定結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規劃和措施;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和覆核;
(四)對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推薦工作;
(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統計、人才培訓、信息諮詢等工作。
第十七條 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從業人員簽定勞動契約,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可以依法成立民營科技企業協會,溝通與政府的聯繫,促進國內外科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中要依法辦事,公正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者侵犯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