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服務、外來投資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外來投資是指本省以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投資。
第三條服務和保障外來投資應當堅持依法、全面、公開、平等、高效、精準、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外來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市場準入、資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與服務等方面與本地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依法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投資及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的外來投資服務保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服務和保障工作。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投資促進工作機構,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六條投資促進工作機構負責為本行政區域內外來投資者代辦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提供項目考察、項目建設協調和受理投訴等服務保障。
第七條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商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來投資服務和保障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的信息資源,利用大數據等方式,建立統一的投資信息服務平台,及時發布最新的產業發展規劃、指導目錄、投資政策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制定、執行的投資政策,應當加大宣傳、及時解讀,並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和諮詢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產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引資需求和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編制、發布和推介產業招商項目,及時更新項目信息。
第十條建立健全項目事前評估及責任追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擬簽約的重大外來投資項目,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或者專家對項目進行事前評估。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信息化服務平台,加大政府數據開放共享,逐步實現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縱向聯動審批和跨行政區域並聯審批,對外來投資項目編制統一代碼,規範集中受理,為外來投資者提供網上辦理審批、繳費、諮詢、辦證等投資服務。
推行外來投資項目審批首問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外來投資項目審批首問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投資促進工作機構完善聯合服務工作機制,設立審批服務代辦視窗或者並聯審批綜合視窗,為外來投資者提供及時、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責任人對外來投資項目從立項到投產全過程進行跟蹤協調服務。
第十三條供水、供電、通信、燃氣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服務承諾、服務契約向外來投資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的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在維護投資權益、化解投資糾紛、最佳化政企關係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條依法保障外來投資者子女在本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關權利。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外來投資者不得作違法、違規承諾;對承諾的事項和簽訂的契約應當依法履行,不得以本級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規劃調整或者政策改變等理由違約毀約。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契約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補償外來投資者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外來投資投訴處理制度,完善統一受理、分級承辦、全程跟蹤、綜合協調的投資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和投訴服務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促進工作機構履行外來投資投訴服務職能,負責投訴事項的受理、交辦及督促解決,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投訴事項的具體承辦。
第十九條外來投資者認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致使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促進工作機構投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投資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外來投資者投訴之日起2日內將投訴事項交相關單位承辦,並於交辦當日書面告知投訴人,必要時可以同時書面告知承辦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承辦單位應當自接到投訴事項之日起及時辦理,於40日內辦結,重大、疑難投訴事項經投資促進工作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承辦單位應當於辦結之日起2日內將辦結情況反饋投資促進工作機構和投訴人。
投訴事項超越承辦單位職權,或者有承辦單位無法處理的重大、疑難情形的,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投訴事項不屬於承辦單位職責範圍的,承辦單位應當於2日內提請投資促進工作機構另行交辦,投資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召集有關部門在10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提升投資服務水平、最佳化投資環境。
省人民政府建立最佳化投資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開展投資環境綜合評估,將最佳化投資環境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三條對侵害外來投資者人身、財產權益的案件,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整治和維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周邊治安環境。
第二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進行輿論監督,促進外來投資環境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聞媒體曝光的,涉及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投資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按照相關規定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外來投資者應當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信履約,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公共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損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不及時履行投資糾紛調處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問責。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干擾外來投資者正常生產經營。對干擾外來投資者正常生產經營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給外來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貴州省外來投資服務和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一大批省外(境外)投資者來黔投資,為增強我省發展內生動力和推動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招商引資工作的深入推進和項目的落地實施,部分地方政府服務不到位、履約不充分和投資投訴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逐步顯現,一定程度挫傷了外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近年來,國家層面陸續出台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做好民間投資等政策措施,現行的《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儘快解決我省投資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國家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6年,省政府法制辦、省投資促進局邀請省人大外僑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組,開展《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先後赴貴陽市、遵義市、安順市、畢節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及江蘇省等地開展調研,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各市(州)、部分縣(市、區)及企業、商(協)會、省政府法制辦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反覆修改,並經2017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目前,省外(境外)投資者來黔投資占我省民間投資的絕大部分。為適應我省擴大對外開放新形勢,《條例(草案)》規定服務保障對象主要包括省外(境外)來黔投資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為更大範圍吸引外來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條例(草案)》未對外來投資方式進行限制,允許投資的形式為“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
(二)關於投資服務。為營造更好的投資環境,《條例(草案)》對作為外來投資服務主體的政府及其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的職責作了規定,明確投資服務的內容涉及項目落地建設的全過程並進行規範,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投資促進工作機構建立聯合服務工作機制,為外來投資者提供及時、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三)關於投訴處理。為解決投訴事項受理、處理過程中,部門間相互推諉、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等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外來投資者投訴範圍為政府及其部門、公共服務機構未履行《條例(草案)》規定義務,致使外來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不包括投資者涉法涉訴事項和其他民事糾紛。明確各級投資促進工作機構受理、分辦、承辦投訴事項的責任並對投訴事項處理流程作出規定。
(四)關於誠信履約。針對外來投資者反映較為突出的政府草率簽約、草率承諾、不履行承諾和“新官不理舊事”等問題,《條例(草案)》對政府承諾行為進行規範,對於違反承諾和約定,損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對外來投資者守法經營進行規範。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外來投資服務和保障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十條第二款改為第一款第一句;刪除“保障項目履約率”。
2.刪除第十四條中的“有效”。
3.第十六條第一款“依法履行”後的內容修改為:“不得以本級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規劃調整或者政策改變等理由違約毀約”。
4.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應訴”;將第二款中的“分辦”改為“交辦”,刪除“分析”。
5.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分辦給相關承辦單位”修改為“交相關單位承辦”,並將之後的“分辦”修改為“交辦”;在第三款中的“召開聯席會議”前增加“及時”。
6.第二十八條中的“監察機關”改到“其上級主管部門”後。
7.第二十九條中的“影響”改為“干擾”;刪除“應當”。
8.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8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貴州省外來投資服務和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貴州省外來投資服務和保障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體現了上次會議的意見並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修改後,再次書面徵求省教育廳、貴安新區管委會等部門的意見,並認真研究了各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同時,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善市場和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的相關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設貴州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相關部署和要求,圍繞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建設誠實守信的政務環境,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等問題,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9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外僑委參加,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四條第二款的“收益”修改為“權益”。
2.第十條的“擬引進”修改為“擬簽約的”;在“等部門”後增加“或者專家”;將“對項目的要素條件進行綜合分析,為外來投資提供參考服務”修改為“對項目進行事前評估,保障項目履約率”;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建立健全項目事前評估及責任追究制度。”
3.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信息化服務平台,加大政府數據開放共享,逐步實現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縱向聯動審批和跨行政區域並聯審批,對外來投資項目編制統一代碼,規範集中受理,為外來投資者提供網上辦理審批、繳費、諮詢、辦證等投資服務。
“推行外來投資項目審批首問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外來投資項目審批首問責任制管理辦法。”
4.第十二條第一款的“代辦視窗”後增加“或者並聯審批綜合視窗”;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責任人對外來投資項目從立項到投產全過程進行跟蹤協調服務。”
5.第十六條的“承諾的事項”後增加“和簽訂的契約”;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
6.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
7.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在第一款的“工作機制”後增加“和投訴應訴服務平台”。
8.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可以提請”修改為“承辦單位應當於2日內提請”;將“可以召集”修改為“應當召集”。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