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法規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普及條例

(2002年5月26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黔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不得將尚無科學定論、有違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或者意見作為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
禁止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五條 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農村幹部民眾。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科普場所、設施的建設和幹部隊伍的培養,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科普工作的扶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巨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制定科普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其職能相關的科普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
科學技術協會組織、指導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承擔政府委託的科普工作,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對在青少年科技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和指導老師,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內容形式

第十條 科普的主要內容:
(一)宣傳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提倡科學決策;
(二)介紹當代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思想、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成果;
(三)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能源、新產品;
(四)普及信息技術知識;
(五)推廣農業適用技術知識;
(六)普及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開發與綜合利用和抵禦自然災害等方面的科技知識;
(七)普及有關醫藥衛生保健、優生優育、婚姻、殯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技知識;
(八)其它科普知識。
第十一條 科普的主要形式:
(一)舉辦科學技術活動周、科普講座、專題報告和科普展覽;
(二)創作、編寫、出版科普作品或者讀物;
(三)組織經常性的文化、科技、衛生等面向基層的科普活動以及新技術推廣和技術競賽等活動;
(四)開展各種科技諮詢、服務、培訓和試驗示範等活動;
(五)創建各種類型的科普基地;
(六)開展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組織科學考察和科普夏令營等活動;
(七)其它形式的科普活動。

組織與工作者

第十二條 科普組織是指以科普工作為主要職責的各級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各類民眾性組織和有關單位。
科普工作者是指從事科普工作的專職和非專職人員。
第十三條 科普組織與科普工作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普組織,自主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與科普理論研究;
(三)科普作品的創作、編輯和出版;
(四)申請科普項目及經費,獲得科普創作資金和出版資金的資助;
(五)利用科普資源興辦經濟實體,依法取得報酬;
(六)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科普組織與科普工作者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堅持科學態度,依法開展科普活動;
(二)傳播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技知識,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三)反映科普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科普工作者在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其科普著作、發表的論文、直接參與或者指導的縣級以上科普競賽成績、獲得的科普獎勵等科普工作業績,作為其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十六條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體公民、社會各界都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參加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當地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科學生產、文明生活,開展科普工作。
城鎮基層組織及社區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和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技術學校應當採取科技諮詢、宣傳培訓、遠程教育、試驗示範、技術推廣等,普及農業科技知識,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結合技術創新,組織職工開展技能培訓和技術競賽等民眾性科技活動;有條件的應當建立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支持和組織科技人員、教師、學生和醫療衛生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進行科普宣傳;適宜向大眾開展科普教育的科研基地、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標本室和陳列室等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培養其愛科學、學科學、講科學、用科學的興趣,提高其科學思維能力、動手能力和創造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青少年宮、文化館(站)、天文台(站)等科普場所,應當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節假日應當免費向中小學生開放。
第二十四條 各種報刊應當開闢科普宣傳專欄、專版,電台、電視台、計算機網站應當開設科普專題節目,影視作品的生產、發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工作,出版單位應當多出版適合大眾和少年兒童的科普讀物及音像製品。
新聞單位及其工作者應當堅持科普宣傳的科學性、準確性,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園、機場、車站、碼頭和商場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在所管理範圍內開展科普宣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科普經費的投入,將科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體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安排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用於科普工作。
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也應當安排適當經費支持科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按照市場機制興辦科普事業,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鼓勵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捐助,支持科普事業。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加快對科技館、博物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青少年宮、文化館(站)、圖書館、科普畫廊、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場所的建設、改造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普隊伍的建設,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逐步提高其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捐贈款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擅自改變科普場所性質、侵占科普場所、設施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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