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課

責課

責課,1責成考核;2古代主要指徵收賦稅。


基本解釋


1.責成考核。宋曾鞏《代皇子免延安郡王第二表》:“伏遇皇帝陛下新一代之
彝章,革千年之流弊。方循名而責課,以官方而任人。”
2.徵收賦稅。《宋史·食貨志上一》:“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

歷史記載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詔虔州市鉛、錫六萬斤,斤為錢二十九,增六錢。信州市鉛斤為錢十五,增五錢;饒州市炭秤為錢,十增三錢,從轉運使張齊賢之請也。齊賢初除轉運使,辭日,上面命曰:“江左初平,民間不便事一一條奏。”齊賢曰:“臣聞江南舊以鐵錢為幣,今改用銅錢,民間難得,而官責課,頗受鞭撻,此最不便。”上曰:“漢時吳王即山鑄錢,江南多出銅,為朕密經營之。“初,李氏歲鑄六萬貫。自克復增冶匠,然不過七萬貫,常患銅及鉛、錫之不給。齊賢乃訪得江南承旨丁釗,歷指饒、信、虔州山谷產銅、鉛、錫之所,又求前代鑄法,惟饒州永平監用唐開元錢料,堅實可久,由是定取其法,歲鑄三十萬貫,凡用銅八十五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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