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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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

(2003年10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相關條例

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對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以下簡稱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實行認定和年審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以下簡稱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需申請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理認定手續。
第三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如是租用辦公場所,則承租期必須1年以上;
(四)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
(五)具有自備運輸工具,並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六)帳簿設定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稅務機關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和營業利潤,並能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第四條 以下納稅人不能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一)不同時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單位;
(二)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屬代開票人,其“雙定”稅款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委託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掛靠方統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利潤為基礎。
(三)擁有運輸工具的個人。
第五條 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單位,應提供或出示下列有關證件和資料:
(一)單位申請報告;
(二)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車輛道路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複印件;
(六)自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複印件;
(七)購置自有運輸工具購買發票複印件;
(八)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六條 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程式
(一)對現有的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應按以下程式辦理認定手續:
1.申請程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提交申請報告,如實填寫《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及認定所需資料。
2.審批程式和審批機關。自開票納稅人由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認定。對單位提出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發給《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並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和《發票領購簿》上加蓋“自開票納稅人”確認專用章,作為領購貨物運輸發票的證件。
(二)對新辦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
新辦的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凡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註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的,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 
新辦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申請人,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程式,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 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認定代開票納稅人: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稅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二) 有自備或承包、承租的車、船等運輸工具的證明。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提供下列有關證件和資料:
(一)單位和個人申請報告;
(二)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表;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五)車輛道路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複印件;
(六)承包、承租或掛靠車輛應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掛靠方的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納稅人識別碼及承包、承租或掛靠契約複印件;
(七)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申請辦理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程式
(一)對現有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以下程式辦理認定手續。
1.申請程式
單位和個人應提交申請報告,如實填寫《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表》及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審批程式和審批機關
代開票納稅人認定的審批許可權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負責審批的地方稅務局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代開票納稅人條件的,發給《貨物運輸業營業稅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納稅人憑《貨物運輸業營業稅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及同貨主簽定的承運貨物契約、託運單及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到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二)對新辦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新辦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凡符合代開票納稅人條件的,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
第十條 代開票納稅人達到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可以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局應按年度對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進行資格審驗和確認。
第十二條 年審的範圍
地方稅務局應對原已認定為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實行年度審驗制度(以下簡稱年審)。
第十三條 年審的時間
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的年審從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結束,具體期限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四條 年審的內容
(一)自開票納稅人
1.基本情況。包括納稅人名稱、經營地址、經濟性質、經營範圍、開戶銀行及帳號、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狀況、聯繫電話等。
2.納稅情況。包括本年度實現的營業額、營業成本、應納稅額、實繳稅額和欠繳稅額等。
3.財務核算情況。包括會計人員配備、帳簿設定、財務核算狀況等。
4.貨物運輸發票管理情況。包括貨物運輸業發票領購、使用、結存、保管、繳銷及違章情況。
(二)代開票納稅人
1.基本情況。包括納稅人名稱、經營地址、經濟性質、經營範圍、開戶銀行及帳號、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狀況、聯繫電話等。
2.納稅情況。包括年審本年度實現的營業額、營業成本、應納稅額、實繳稅額和欠繳稅額等。
第十五條 年審的程式
(一)按照年審規定的時間要求,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局領取《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年審表》),填寫蓋章後連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道路、水上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一併報主管地方稅務局。
(二)主管地稅局接到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申報的《年審表》及有關資料後30日內進行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逐級報送上級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在30日內作出年審結論。年審審批機關是指有批准認定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縣級或縣級以上的地方稅務局。
第十六條 年審的結果
(一)自開票納稅人
1.年審合格的處理
對年審合格的自開票納稅人,在《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及《發票領購簿》上加貼自開票納稅人年審合格標識。
2.年審不合格的處理
達不到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暫緩通過年審,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如需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局代開。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合格的按年審合格辦法處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清繳貨物運輸發票,並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右上方和《發票領購簿》上加蓋“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專用章,並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
(二)代開票納稅人
1.年審合格的處理。
對年審合格的代開票納稅人,在《貨物運輸業營業稅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上加貼代開票納稅人年審合格標識。
2.年審不合格的處理
達不到代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暫緩通過年審,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主管地方稅務局不得為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合格的按年審合格的辦法處理,整改不合格取消其代開票納稅人的資格,並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
第十七條 對已具有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單位,一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地方稅務局審定,可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的資格,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和停止其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
(一)沒有按地方稅務局的要求正確核算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的;
(二)不能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正常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的;
(三)有偷稅、抗稅行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規定,對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業務都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
(六)違反規定,為其他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
第十八條 對已具有代開票納稅人資格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地方稅務局審定,可取消其代開票納稅人的資格,並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
(一)沒有按地方稅務局的要求準確核算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的營業收入、稅金的;
(二)不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的;
(三)有偷稅、抗稅行為的;
(四)有偽造承運貨物契約等有效證明的。
第十九條 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年審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年審手續的按年審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條 《年審表》填報不實、數據不準確的,隨同《年審表》報送其他資料不齊全,以及其他未按規定辦理年審手續的,地方稅務局應責令其在年審規定期內如實申報和補報。如仍不如實申報和補報的,則按年審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被取消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認定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年審,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統一組織,年審的具體工作,由具有批准認定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各級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表》、《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貨物運輸業營業稅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年審表》、年審合格標識、“自開票納稅人”、“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專用章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統一制定下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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