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在貨物進境後、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l)因國家貿易管制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2)屬於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檔案的;
(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檔案的;
(4)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5)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檔案的。
2.貨物進境後、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況之一依法應當退運的.由海關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l)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後的;
(2)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並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
(3)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後的;
(4)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3.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貨物的直接退運。
管理規定
1.當事人申請直接退運貨物的行為屬於海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應當在載運該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海關放行貨物前,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1)當事人向海關申請直接退運,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書”,能夠證明進口貨物實際情況的契約、發票、裝箱清單,已報關貨物的原報關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文書及海關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檔案;
(2)海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決定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
2.海關按規定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不適用行政許可程式。對需要責令直接退運的,由海關根據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書,向當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
3.直接退運貨物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4.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應當從原進境地口岸退運出境。對因運輸原因需要改變運輸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運出境的,應當由原進境地海關批准後,以轉關運輸方式出境。
5.進出口報關單的監管方式應填報為“直接退運貨物”,按照先報進後報出的原則先辦理出口手續,後辦理進口手續。進口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應填報相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進、出口報關單“備註”欄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6.因進口貨物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錯發、誤卸或者溢卸,
經海關批准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當事人免於填制報關單,憑“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向海關辦理直接退運手續,艙單數據憑直接退運貨物審批件人工核銷。
7.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口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或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企業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應移交緝私部門處理,緝私部門處理後同意該貨物繼續辦理相關海關手續且企業申請直接退運的,可以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8.對貨物進境申報後經海關批准直接退運的,在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出境申報手續前,海關應當將原進口報關單或者轉關單數據予以撤銷。
9.經海關批准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不需要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免於徵收各類稅費及滯報金。
10.對於進口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已經作了轉關放行處理,當事人中請辦理退運手續的,不再適用直接退運。
11.對於進口轉關貨物,當事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了轉關放行手續,但未在指運地拇關辦結放行手續之前申請退運的,可按“其他”( 9900)監管方式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先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再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均填報“其他( 9900),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