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二、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規模較小,主要提供相關專項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起合伙人(股東),自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批准設立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六、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以及本暫行規定的要求,嚴格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市場準入。

一、為了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構建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規模較小,主要提供相關專項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我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數量多、分布廣,是為小規模企事業單位和廣大農村提供優質專業服務的主體力量。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是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迫切要求,也是財政部門特別是省級財政部門的重要任務。
三、申請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採用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合伙人依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人員,以及通過考核方式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起合伙人(股東),自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批准設立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四、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要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質量控制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增強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規範和理順合伙人(股東)之間、合伙人(股東)與員工之間的關係。要不斷加強法制教育、誠信教育和業務培訓,著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責任觀念和整體素質。
五、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要主動創新發展模式、服務方式和技術手段,不斷挖掘市場需求,深化專項領域服務,積極擴大代理記賬、稅務代理、外包業務、IT支持、個人理財、社區事業等諮詢服務領域,努力成為面向小規模企事業單位和廣大農村提供優質專業服務的主體力量。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超越專業勝任能力承接和承辦相關專業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接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鼓勵信譽良好、成長快速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重組聯合,成為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分所,提高為市場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六、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以及本暫行規定的要求,嚴格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市場準入。
省級財政部門要採取面談、組織專家評估委員會開展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評估等各種形式對合伙人(股東)的資格條件進行全面、充分的評估,未通過評估的,不得擔任合伙人(股東);要對擬擔任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核實和公示,確保合伙人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要對擬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進行實地考察,確保其具備開展業務的基本條件。
七、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管,重點檢查其持續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以及本暫行規定要求的情況,避免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
省級財政部門要嚴厲查處合伙人(股東)和註冊會計師掛名執業、兼職執業等問題,發現不符合相關法規制度要求的,要及時撤回行政許可,並向其兼職單位進行通報;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要堅決撤銷執業資格。
八、財政部、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長效機制。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勇於探索、開拓創新,採用多種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強促進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經驗交流,不斷總結經驗。在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監管和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將予以表彰獎勵。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做好本暫行規定正式發布實施前提出設立申請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工作,發現存在突擊審批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行為的,財政部將予以通報批評。
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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