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解讀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解讀《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是在2013年09月23日由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日前,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同志就《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內容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會議費是公務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印發《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和改進會風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會議費管理、節約會議經費開支的具體措施。近年來,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相關制度規定,在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單位會議審批不嚴,未經批准和計畫外召開會議的情況仍有發生;一些單位超規模開會,超範圍、超標準列支會議費;一些單位對會議費報銷審查不嚴等。上述問題,不僅造成了財政資金的損失浪費,而且助長了奢侈浪費之風,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廣大民眾的不滿。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按照中央要求並結合實際,財政部會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研究印發了該辦法。
問:與原會議費管理辦法相比,此次《辦法》在規範範圍上實現了全覆蓋,請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答:與之前會議費管理辦法相比,此次《辦法》在規範範圍上實現了全覆蓋,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實現了對適用對象的全覆蓋。之前會議費管理辦法主要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比照執行,對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此次《辦法》適用於所有中央和國家機關,即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召開的會議都應執行本《辦法》。同時明確規定,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二是實現了對各類會議的全覆蓋。之前會議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一、二、三類會議,並未對除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其他業務性會議作出明確規定。此次《辦法》在原會議分類的基礎上,將部門召開的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業務性會議作為“四類會議”納入規範範圍。
問:針對目前會議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辦法》有何新舉措?
答:針對目前計畫外會議時有召開、會議規模和會議開支超出標準等突出問題,《辦法》重點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加強會議費管理:一是強化會議年度計畫和審批管理制度,規定所有會議必須納入單位的年度會議計畫,進一步明確各類會議的報批程式和審批制度。二是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將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並要求會議費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三是嚴格會議費報銷和支付管理。報銷時須附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單、定點飯店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憑證等,並規定會議費支付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四是建立會議費公示制度和會議年度報告制度。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對各類會議的會期和規模的具體規定。
答:一是壓縮會期,要求一類會議按照批准檔案從嚴控制會期,各單位召開的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並將二類會議會期由原來的一般不超過3天壓縮為不得超過2天。三類、四類會議的會期也不得超過2天。二是控制參會人員數量。《辦法》規定二類、三類和四類會議參會人員總數不得超過300人、150人和50人。同時,將二類會議和三類會議工作人員比例分別從原來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內。三是改進會議形式。各單位應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會議,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四是限制會議地點。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並明確要求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在規範會議活動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辦法》對會議活動作出相關禁止性規定,主要有: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用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應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等等。
問:制度的嚴格執行和監督落實是一項重要環節,《辦法》在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強化監督和問責是確保會議費管理各項措施全面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辦法》對監督檢查的內容和問責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對計畫外召開會議、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虛報會議人數和天數進行報銷、違反規定擴大會議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等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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