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審計署
2003年5月9日 財綜〔2003〕2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規定,進一步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現就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中央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款和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或者財政專戶。未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中央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收入分成,或者集中地方政府非稅收入。
按照國辦發〔2001〕93號檔案的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取消中央部門和單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比例或者收支結餘上繳中央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規定。中央部門和單位所屬高校(包括中央黨校所屬函授學院)學費、住宿費、委培費和函大、夜大以及短訓班培訓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一律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中央部門和單位按照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規定收取的護照加急費、認證加急費等收入,一律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法務部按照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規定收取的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申請手續費、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年檢費,一律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按照財政部、原國家計委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全額上繳中央國庫或財政專戶。中央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截留、擠占、隱瞞、坐支、挪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等取得的廣告收入暫維持現行管理辦法,即在繳納營業稅後“70%上繳中央財政專戶、30%留用”。
2003年,財政部繼續將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進一步縮小預算外資金規模。
二、加快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改革步伐
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財庫〔2002〕37號)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38號)的規定,2003年財政部將在2002年部分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改革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改革試點範圍,規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秩序。被列入改革試點範圍的中央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做好改革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認真做好本部門和單位收入過渡性銀行賬戶清理、註銷,清查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填報《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基本情況表》、《執收單位分布情況表》,安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執收單位軟體,加強對收入收繳改革試點的宣傳和培訓等工作。在積極推進改革的同時,要加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力度。中央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工作,財政部及其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審計署要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解繳情況的監督,確保中央部門和單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率。
三、強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
中央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後,必須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財政部將根據中央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合理核定其預算支出,進一步明確部門預算支出範圍和細化部門預算支出項目。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意識,確保部門正常經費的足額安排和及時撥付。中央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部門預算規定的支出項目,安排和使用資金。
四、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中央部門和單位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中央部門和單位制定或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必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審批;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審批,重要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中央部門和單位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依據,並按照規定統一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嚴禁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
中央部門和單位要按照上述規定對本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是未按規定程式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必須立即取消;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或者提高徵收標準的,必須立即糾正。
五、嚴禁未經批准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中央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印發〈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55號)和財政部、原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等規定,嚴格區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中央部門和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代行政府職能強制實施具有壟斷性質的仲裁、認證、檢驗、鑑定收費,以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授權或委託的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規定開展各類強制性培訓(包括面向社會和面向系統內部的培訓)收取的培訓費,不得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過去經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批准,目前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性質,且體現市場經營服務特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需要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未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更不得將國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
六、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內部財務核算與審計監督
中央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各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機構要統一負責管理本部門和本單位財務收支活動;各部門和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並與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分開核算;中央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內部財務審計監督,及時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嚴禁私設“小金庫”。
七、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審計署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開展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支兩條線”的專項檢查和審計。對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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