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
(一)稅收中的腐敗行為
1.基層稅收人員腐敗。這可能是最明顯的腐敗形式,即納稅人向基層稅收人員行賄。受賄者將忽視他們發現的非法行為,如低報收入或低估託賣品的價值等以及作為納稅人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行為,所有這些都為稅務人員提供了索賄的機會。
2.行政腐敗。這種腐敗是由於稅收管理部門無法獨立於政治影響造成的。如果高級官員能夠對稅收人員施加影響,如提升和解職的影響,那么他們就可能為私利而濫用這種影響力。那些為競選活動或為個人利益尋求資金的高級官員,發現如果他能將合作者從稅收調查中解救出來,就能使接受納稅人的賄賂成為有利可圖。因此,高級官員將說服他們的下級也加入這場遊戲。為了成功,他們或者說服(忽略低級人員的少量腐敗),或者威脅(運用職權將低級官員解職等等)。
3.稅收立法腐敗。一般對於此種腐敗行為很難界定其法律性質,從形式上看,它是完全合法的,它是通過稅收立法部門按照一定法律程式予以制定並頒布的。只有在稅收立法部門給予某些利益集團一定稅收優惠或豁免,並已取得利益集團的資金回報時,才可以認定存在腐敗行為。一方面,立法腐敗的形式相當隱蔽,不容易引起察覺和反感。另一方面,從納稅人角度看,由於強勢集團通過影響或控制稅收立法可以獲得名正言順的稅收傾斜,而對於其他納稅人稅收負擔肯定是名正言順地加重。雖然在我國稅收立法權是集權性的,相對於稅收執法不容易受到強權勢力的控制,但不可否認,我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存在了某些利益集團,而且他們也已經開始對於稅收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施加影響,因此,對於稅收立法腐敗不能忽視。
4.稅收執法腐敗。這是日常最熟悉、最普遍的腐敗形式,它包括納稅人向基層稅收人員行賄和稅務機關上下級之間的腐敗。在這裡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存在著明顯的共謀。相對於稅收管理部門的上層管理人員,基層稅務人員擁有信息優勢,容易發現納稅人的非法行為如低報收入或高計成本等,以及作為納稅人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行為,所有這些都為稅務人員提供了索賄的機會。
腐敗行為
政府採購中的腐敗問題一向都是國家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原因是這種腐敗行為不僅普遍而且對我國的經濟影響重大。按照國際經驗,據有關專家估算,由於腐敗行為所導致的我國國有經濟投資和財政支出流失每年在2575億~3410億元之間,占GDP的3.4%~4.5%。可以說沒有什麼行為比政府採購產生的誘惑更大或提供腐敗的機會更多,所以,無數高官為此被免職,各級政府和各種類型的政府組織大肆購買各種商品和服務,其數量和價值常常超出常人的想像。為了加強對公共投資和公共支出的管理,堵塞流失“黑洞”,從1993年我國開始逐步推行政府採購制度。但是在政府採購制度的執行過程中仍出現了很多問題,“暗箱操作”、索要回扣等腐敗行為還常有發生。在分散採購體制下,由於缺乏制度約束和有效的監督,為多級代理人(多級採購主體)謀取法定契約之外的利益創造了條件,設租尋租現象成為政府採購中的一大痼疾,因此,政府採購資金浪費嚴重、使用效率低下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三)預算體制中的腐敗行為
1.預算外和制度外資金滋生腐敗。奢侈浪費之風之所以屢禁不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大量的預算外資金游離於預算管理之外,預算外和制度外資金是滋生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發源地。從所查處的有關案件來看,這兩種形式資金的存在,不僅是有的單位亂髮錢物、搞高消費的經費來源,而且是請客送禮、公款行賄的經費來源。多年來,亂髮錢物、送收紅包禮金的歪風之所以一直剎不住,就是因為有充足的資金來源。有的單位為了逃避監督,為了開支的方便,甚至通過各種途徑把預算內資金轉移“洗”成預算外資金。這說明預算外或制度外資金也是預算內資金的重要漏洞。可以說,只要預算外和制度外這兩種資金形式不被根本取締,那么,用公款送人情、行賄、買官以及其他違紀違法開支的腐敗行為就無法得到有效防治。
2.預算編制粗糙導致撥款審批權尋租。因財政預算編制太粗糙,預算執行工作透明度不高,導致有關部門和人員在資金分配和使用上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並且失去監督,進而導致大量利用資金支配權尋租的腐敗行為。我國的政府預算不僅科學性差,而且透明度低。目前,我國的各級政府預算具體數據指標均未公布於眾,仍然沿用幾十年來的老辦法,只公布幾個收支大類的預決算數字,並加以大量的文字說明。這些極為粗放的預算指標。對於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仍然是外行看不懂、內行也不可能看出問題。可以說,當前我國交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僅僅是政府的預算報告,而不是政府預算的全部收支數據指標。關於各項預算計畫之外的臨時性追加撥款,則更是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基本上是暗箱操作。
(四)轉移支付中的腐敗行為
1.“亂收費”等不正之風的出現。由於一些地方的財政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亂收費”等不正之風。如1994年分稅前,地方財力大多年份均占全國財政收入的70%以上,1993車達到78%,而1994年分稅後突然降至44%,地方當年減少財政收入1080億元。雖然曾想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辦法給地方一定的財政補助,但中央財政實際轉移支付大多小於地方預期需要。一方面,我國一些地方財政實際上是保人頭經費、保吃飯的財政,分稅制轉移支付後,這些地方的財政更加吃緊;另一方面,中央轉移支付下來的大都於是有“專項”用途的資金,不能用於解決“吃飯”問題,一些財力緊張的縣、鄉因而一度出現了無法給國家工作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拮据局面;有的在無奈之下便加大收取稅費的力度,甚至提倡和鼓勵各單位創收,由此加劇了一些地方的亂收費行為。
2.“跑部錢進”等腐敗問題的產生。地方政府為爭取轉移支付資金從而導致“跑部錢進”等腐敗問題的產生。為了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爭取轉移支付資金,地方不得不採取各種正當和非正當的手段,加大“跑部錢進”的力度。在“跑部”中,一方面,對掌握撥款權的部門及其人員來說,有可能存在著很大的尋租空間;另一方面,從申請專項撥款的地方或單位來講,有可能付出成本,因為有諸多環節需要打通,往往是撥款尚未到手,費用已開支一大筆。例如有的地方專門設立跑項目的費用,有的則公然提出用一部分跑來的資金作為跑項目資金人的回扣或獎勵,以鼓勵向上級爭取更多的轉移支付資金,這就使得省往中央跑,市縣往省里跑的“跑部錢進”機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得到空前強化。
3.擠占、截留、挪用等現象屢禁不止。由於一些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監督難到位,擠占、截留、挪用等現象屢禁不止。專項性轉移支付往往是先分配到各部委,再逐級對口往下分,這就形成了財政資金在財政之門多重分配的格局。加之缺乏嚴格的制度規範,專項撥款隨意性較大,實際分配過程也不透明,資金撥下來以後難以形成有效的跟蹤監督機制,以致擠占、截留、挪用資金以及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難以防範和避免。從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看,一些部委和不少地方一直存在擠占、截留、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嚴重違規問題,例如,近年來國家審計署所曝光的幾個典型案例都與專項撥款相關就是有力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