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農周轉金項管理試行辦法

6、項目管理的獎懲; (2)項目建設進度; (4)項目效益。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支農周轉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更為有效地促進農牧經濟的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管理的程式:
財政支農周轉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要求立項的單位和的.部門必須根據財政體制和財務關係,以書面形式,逐級申請。誰立項誰負責,也可以委託下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為了明確經濟責任,立項單位要與項目承報或承包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定契約。項目管理程式的內容包括:
1、項目的選擇、評估、論證、立項;
2、簽定契約;
3、項目資金使用與建設情況的追蹤反饋;
4、項目資金使用的檢查與監督;
5、項目完工後的檢查驗收;
6、項目管理的獎懲;
7、扶持項目全過程的檔案管理。
第三條 項目的選擇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l、符合國家發展農村(牧區)經濟和財政支援農業的有關方針、政策;
2、符合當地農村(牧區)經濟和農業生產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
3、以效益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
4、具有相應的自有資金;
5、能夠按期償還。
第四條 項目申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l、項目申請書。內容包括:
(1)項目背景材料,包括資源條件、交通運輸條件、經濟發展狀況等;
(2)項目建設區域、地點、內容及建設規模,項目建設周期;
(3)項目建設的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4)主要措施;
(5)項目效益預測;
(6)組織領導。
2、承報單位對項目的評估論證材料(意見)。內容包括:
(1)技術可行性;
(2)財務可行性;
(3)經濟效益可行性。
第五條 項目執行情況反饋。
1、項目承報單位或執行單位,在實施項目的過程中,必須按季或半年如實填報反饋報告,向立項單位反饋項目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
2、反饋的內容包括:
(1)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
(2)項目建設進度;
(3)項目工程竣工報告;
(4)項目效益。
第六條 項目檢查驗收。
1、由立項單位組織檢查驗收小組,若委託承報單位,根據立項單位和承報單位簽訂的借款契約及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要求;對完成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2、檢查驗收結束後,要向立項單位提出檢查驗收報告。
第七條 獎懲。對項目承報單位要根據完成契約協定情況,每年評比一次。對能夠按照契約完成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未達到契約要求的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項目管理的支農周轉金,都必須建立項目檔案。具體內容包括:
1、財政支農周轉金扶持項目申請書,可行性報告;
2、項目評估論證材料;
3、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契約書、公證書;
4、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反饋表;
5、項目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進度反饋表;
6、項目實施結果及項目工程竣工報告;
7、項目檢查驗收報告;
8、項目時效益情況。
第九條 財政支農周轉金的項目檔案要有專人管理,分門別類保存,以逐步形成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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