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農周轉金

是一種財政形式,屬於財政信用的組成部分,發放對象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等。

財政支農周轉金

正文

中國以有償形式支持農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財政資金。體現財政的職能和財政支農政策的要求,不以盈利為目的,是財政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
財政資金有償支農的形式始於1964年。1979年以後,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普遍推行。財政支農周轉金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①當年財政對農業的部分預算撥款(包括上年結轉);②回收到期的有償資金。財政部門設有專門帳戶並執行發放和回收業務。財政支農周轉金的發放對象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國營農林企業、農村鄉鎮企業以及國家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單位。主要支持農業生產建設中的示範性、開發性關鍵項目。借款期一般在1~3年,用於林業項目的最長可達8年。1988年以前不計利息,1988年後收取占用費。月占用費率最低為1.5‰,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項目貸款利率。通過有償使用,增強了資金使用者的責任感,提高了資金使用效果,同時積累了一筆財政性基金,對緩解農業資金的供需矛盾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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