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I條主席團成員
1.本委員會應在每個歷年舉行的第一屆會議上,從其成員國的代表中選舉副主席一人,任職到下一歷年的第一屆會議選出副主席時為止;副主席的任期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於委員會任期結束時為止。如果副主席在其任期未滿期間因辭職、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行使職權,委員會應從其成員國的代表中另選一位副主席,任職到上述副主席任期結束時為止。
2.主席或當其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委員會的會議,並行使為推進委員會的工作所必需的其他職能。如果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未能出席任何一次會議,委員會應選舉一個成員國的代表主持會議。
3.如果委員會主席因辭職、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在任期未滿期間無法行使其職權,應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到主席任期結束時為止。委員會應從其成員國的代表中另選一位副主席,任職到該副主席任期結束時為止。第II條會議
1.(a)委員會應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VII條第8款的規定舉行會議。
(b)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VII條第8款(a)項或(b)項規定在收到召開財政委員會一次會議所需法定數目的書面請求和這些請求表示這次會議應該在指定的日期或在指定的時間限制範圍內召開時,主席和總幹事應互相磋商並與財政委員會委員磋商以便按指定日期或在指定的時間限制範圍內召開這次會議,需記住有關各種因素,包括書面請求的背景和緊迫性、主席和財政委員會大多數委員有沒有空、是否與其他會議的時間相衝突和召開這次會議所必需的準備工作。
(c)根據這些書面請求而召開的任何一次會議應該儘快地召開,最遲應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VII條第8款(a)項規定在收到第三個成員國提出的書面請求之日起或按照該條第8款(b)項規定在收到第五個成員國提出的書面請求之日起五十天內召開。
2.委員會每屆會議期間的開會次數不限。
3.委員會的會議應秘密進行,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
4.委員會的會議應在本組織所在地或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舉行。
5.委員會每屆會議的開會時間和地點,應在開會前儘早通知委員會全體成員國和它們指派的代表。
6.如果委員會某一成員國的代表預計不能出席委員會的整個一屆會議,或由於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他所代表的成員國在當選任期未滿時間的職責,該成員國應儘早通知總幹事和主席,並可以指派一名具有本組織總規則第XXVII條第1款所述資格和經歷的代替代表。
7.五個成員國的代表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第Ⅲ條議程
1.總幹事經與委員會主席磋商後,為委員會每屆會議準備一份臨時議程。委員會每屆會議的議程和使用的檔案,應設法在開會以前儘早分發給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國的它們指派的代表。
2.臨時議程的第一項應是通過議程。
3.委員會任何成員國均可請求總幹事將某一事項列入臨時議程。總幹事應隨時將新提出的議程項目連同任何必要的檔案一起分發給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國和它們指派的代表。
4.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可以增刪或修改議程上的任何項目,但理事會或大會提交的任何事項都不得刪除。第IV條投票
1.委員會的每一名成員國的代表,包括主席,均有一票。
2.委員會的決定應以所投票的過半數通過。
3.經任何一成員國的代表提出要求,即應採用唱名表決。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名代表的投票情況應作記錄。
4.當委員會為此作出決定時,則採用無記名投票。
5.除以上規則外,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的規定應同樣適用。第V條記錄和報告
1.委員會每屆會議應批准一份載有其意見、建議和決定的報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其中還應包括對少數人意見的陳述。委員會決定供自己使用的其他記錄也應予以保存。
2.如有必要,將由委員會作出適當安排來保護在辯論中使用的檔案的機密性。第VI條費用
1.委員會每個成員國的代表從其任職地點到委員會開會地點的往返旅費,按最直接路線的合理支出計,應由本組織負擔。凡正式工作不在委員會開會地點的代表,在其出席委員會會議期間,還應由本組織發給生活津貼。
2.上述旅費與生活津貼應按本組織旅差條例支付。第VII條規則的中止
委員會可以暫停實施某一條議事規則,但需於二十四小時以前發出關於該建議的通知。如果成員國的代表均不反對,亦可不進行此種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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