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條主席團成員
1.本委員會應在每個歷年舉行的第一屆會議上,從其成員國的代表中選舉副主席一人,任職到下一歷年的第一屆會議選出副主席時為止;副主席的任期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於委員會任期結束時為止。如副主席在其任期未滿期間因辭職、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行使職權,委員會應從其成員國的代表中另選一位副主席,任職到上述副主席任期結束時為止。
2.主席或當其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委員會的會議,並行使為推進委員會的工作所必需的其他職能。如果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未能出席任何一次會議,委員會應指派一名成員主持會議。
3.如果委員會主席在其任期未滿期間因辭職、失去工作能力、死亡和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行使職權,則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到主席任期結束時為止。委員會應從其成員中另選一位副主席,任職到該副主席任期結束時為止。第II條會議
1.本委員會應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VI條第8款的規定舉行會議。
2.(a)委員會在兩年周期的第一年所舉行的會議上,應該:
(i)審議本組織當前的活動以及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當前活動的計畫方面;
(ii)根據大會、大會的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以及各區域會議和其他技術性會議的建議,研究本組織的長遠計畫目標。
(b)委員會在兩年周期的第二年舉行的會議上,應該審議:
(i)總幹事提出的下兩年工作計畫概要和草案以及與其有關的財政方面,尤其關於:
·計畫的內容和平衡,其中應注意對現有活動擬議進行多大程度的擴大、縮小或終止;
·本組織各技術部門之間以及本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之間在工作上的協調程度;
·對現有活動、現有活動的擴大和新的活動應給予何種優先地位。
(ii)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當前活動的計畫方面。
(c)計畫委員會在其任何一屆會議上還應研究理事會或總幹事提交給它的任何事項。
3.委員會每屆會議期間的開會次數不限。
4.委員會的會議應秘密進行,除非委員會另作決定。
5.委員會的會議應在本組織所在地或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6.委員會每屆會議的日期和地點,應在開會前儘早通知委員會全體成員國和它們指派的代表。
7.如果委員會某一成員國的代表預計不能出席委員會的整個一屆會議,或由於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他所代表的成員國在當選任期未滿期間的職責,該成員國應儘早通知總幹事和本委員會主席,並可以指派一名具有本組織總規則第XXVI條第1款所述資格和經歷的代替代表。
8.六個成員國的代表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第Ⅲ條議程
1.總幹事經與委員會主席磋商後,為委員會每屆會議準備一個臨時議程。委員會每屆會議的議程和使用的檔案,應設法在開會前儘早分發給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國和它們指派的代表。
2.在副主席選出後,臨時議程上的第一個項目應為通過議程。
3.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國均可請求總幹事將某一事項列入臨時議程。總幹事應隨時將新提出的議程項目連同任何必要的檔案一起發給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國和它們指派的代表。
4.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可以增刪或修改議程上的任何項目,但理事會或大會提交的任何事項都不得從已通過的議程上刪去。第IV條投票和討論
1.委員會的每一個成員國的代表,包括主席,均有一票。
2.委員會的決定,應以所投票的過半數通過。
3.委員會的事務,可參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的有關規定進行。第V條記錄和報告
1.委員會每屆會議批准一份載有其意見、建議和決定的報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其中還應包括對少數人意見的陳述。委員會決定供自己使用的其他記錄,也應予以保存。
2.有必要時可以作出適當安排,以保護委員會使用的檔案的機密性。第VI條費用
1.委員會每個成員國的代表從其任職地點到委員會開會地點的往返旅費,按最直接路線的合理支出計,應由本組織負擔。凡正式工作不在委員會開會地點的代表,在其出席委員會會議期間,還應由本組織發給生活津貼。
2.上述旅費與生活津貼應按本組織旅差條例支付。第VII條規則的中止
委員會可以暫停實施某一條議事規則,但需於二十四小時以前發出關於該建議的通知。如果成員國的代表均不反對,亦可不進行此種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