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例】
一家上市公司20×7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於20×8年2月15日編制完成,註冊會計師完成整個年度審計工作並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為20×8年4月18日,經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可以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x8年4月22日,財務報告實際對外公布日期為20×8年4月25日,股東大會召開日期為20×8年5月6日。
解析
在本例中,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時間區間為20×8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至20×8年4月22日。
值得說明的是,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可以對外公布的日期至公司實際對外公布的日期之間發生的事項,也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規定的原則進行處理,由此影響財務報告對外公布日期的,以董事會再次批准對外公布的日期為準。
在本例中,經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可以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8年4月22日,實際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8年4月25日,如果在4月22日至25日之間發生了重大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需要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或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的,經調整或說明後的財務報告再經董事會批准的報出日期為20×8年4月28日,實際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8年4月30日,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涵蓋的期間為20×8年1月1日至20X8年4月28日。
新審計準則頒布後,明確規定在財務報告批准報出之前,CPA不得簽發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