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損害賠償

2001年5月,被稱為大陸首例的貞操損害賠償案,由深圳市中院開庭審理。對於強姦被害人的貞操損害賠 償,我國目前的立法尚屬空白。

概述

無論是從平撫被害人的傷痛、體現犯罪人與司法體系對被害人人格、價值的尊重,還是鼓勵被害人舉報犯罪、遏制強姦犯罪等方面考慮,我國都應該明確賦予強姦犯罪被害人貞操損害賠償請求權。強姦犯罪被害人獲得賠償應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是個別的案例。

貞操損害賠償訴訟宜採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審理,賠償範圍應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在貞操損害賠償中,不能忽略被害人的責任。

案例

1998年8月,張麗(化名)結識了一個叫劉某的澳大利亞籍華人。劉某邀請張麗吃飯,並將張麗騙到其住處強姦。張麗乘劉某上衛生間時撥打“110”報警,公安人員接到報案後立即將劉某抓獲。

判決

深圳市中級法院於2000年6月9日做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張麗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稱劉某的強姦行為已給自己的身體和心靈造成極大創傷和損害,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美金。

裁定

法院對張麗的起訴做出裁定,認為張麗的起訴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有關規定,張麗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屬於物質損失。

抗訴

張麗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廣東高級法院指出像張麗這種情況“應循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式另行起訴”。2000年11月,原告張麗向羅湖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認為被告劉某侵犯其貞操權,要求法院判決劉某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45萬元。

宣判

2001年1月,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並做出宣判。法院認為被告劉某犯強姦罪侵害的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和貞操權,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節惡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張麗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原告認為法院判決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額過低,也依法抗訴。 5月,深圳市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評析

對強姦犯罪被害人貞操損害賠償,西方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對此早已確認。《德國民法典》第847條規定:“對婦女不道德行為的重罪或輕罪、或欺詐、威脅或濫用從屬關係使其承諾為婚姻外的性交者,該婦女亦有同樣的請求權”(即賠償請求權)。司法實踐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見慣。

譬如,美國著名拳擊運動員泰森因強姦黑人小姐而付出巨額賠償一事曾經被新聞媒介廣為傳播。但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強姦犯罪被害人貞操損害賠償的規定基本上是空白。

實踐中,如果強姦致使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也許被害人或其家屬尚可能獲得有限的賠償,而大多數沒有造成有形損害的被害人則只能是啞巴吃黃連。

我國是否應該確立強姦犯罪被害人損害賠償制度,賦予強姦犯罪被害人貞操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也正是張麗案爭論的焦點所在。

種類

強姦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巨大而且特殊的,這種傷害可分為基本的傷害和從屬的傷害兩類。基本的傷害直接來自犯罪行為,包括直接傷害和間接傷害。

直接傷害

主要是指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身體器官、機能組織所造成損傷,這主要是因為犯罪人在實施強姦犯罪中往往使用暴力、行為粗暴。據統計,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強姦案中,被害人受到了輕傷、重傷或者被害致死的比例高達32.4%。

間接傷害

主要是指犯罪行為直接給被害人心理所造成的短期和長期的傷害,如氣憤、憂鬱、羞恥、無助等短期症狀以及多年後仍然持續著的被害經歷噩夢般的回憶,等等。從屬的傷害產生於第二次受害過程,即被害人受到他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不恰當甚至錯誤的反應。

反應

正式的反應

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對於強姦犯罪發生後的反應。因為強姦是典型的“一對一”犯罪,為了將犯罪人繩之於法,被害人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在警察、檢察官、法官面前揭痛傷疤,在公安局、檢察院、法庭等各種場合暴露隱私。

非正式反應

而在“漫長”的訴訟中,被害人所受的第二次傷害又常常被忽略。非正式的反應是指被害人的親人、朋友們的態度。強姦被害人往往不被親友所理解,在默默忍受被強姦的痛苦時還不得不面對丈夫或者男友的白眼和誤解,多年後仍然在親友鄰里的流言蜚語中生活,其婚戀、家庭、就業等都會因此帶來很大影響,社會評價值下降,也許一生的幸福也因此毀於一旦。

解釋

2001年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我國人格權法律保護的重大進步,但遺憾的是遺漏了貞操權。

學者

有些學者主張貞操權精神損害賠償應包括在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人格利益”的範圍之內。另有一些學者則主張貞操權可以看成是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多種權利的組合,因此亦可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些都不過是帶有補漏性質的觀點,我國當前應該明確立法建立強姦犯罪被害人貞操損害賠制度。強姦犯罪人獲得賠償應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應是個別的案例。

專家

著名民商法專家楊立新說,司法解釋對於一些法律上還沒有規定的人格利益的損害,沒有做出明 文規定,是否應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還有待於明確解釋。 “目前對於貞操權的侵害,就亟需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楊立新舉例說。

楊立新說,我國法律對貞操權的保護,是採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對侵犯貞操權的行為予以刑罰制裁,行政法對侵害 貞操權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但是對於這種民事權利恰恰沒有規定民法的保護方法,沒有規定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一個很 大的漏洞。

刑法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說由於犯罪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賠償

犯罪人的賠償範圍,應包括以下幾項:

(1)、侵害貞操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強姦致使被害人受傷的醫療費、流產、生育費用及營養費、感染性病的治療費等,以及因強姦而給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

(2)、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同時,還可以判令被告人承擔非財產性民事責任,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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