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方面
古羅馬曾使用獅子或熊處決犯人,然而機靈且套用面廣泛的馴象比其他動物有更多的優點。戰象比戰馬更易馴服,戰馬可以運用到戰爭之中,但無法因踐踏導致敵人的大量傷亡;而戰象則可以彌補戰馬的不足。著名的漢尼拔將軍曾因使用戰象而大獲全勝。同樣地,象也可以訓練成為劊子手,其處決犯人的手段亦可以多種多樣。它既可以慢慢折磨犯人,使犯人在忍受極大的痛苦之後慢慢死去,也可以直接踐踏受刑者的頭部使之立即斃命。歷史上,在處決犯人時,象一直為馴象人所控制,以便君主能在行刑之時突然恩赦犯人。此類事件在一些亞洲王國的史料中有記載。暹羅國王馴養象,讓象使受刑者在地上翻滾,使犯人不會劇烈疼痛。相傳莫臥兒帝國的蘇丹阿克巴大帝曾使用象踩之刑來懲罰叛亂者,據推測,王公們把象踩之刑當作一種神明裁判,因而有不少人在這種殘酷的刑罰中保全了性命。有一次,阿克巴命令將一個人用象投擲,在如此虐待了五天之後赦免了他。
通常王公們通過象來決定罪人的生死。長期以來,象被當作王室的權威象徵。(如今一些地區,如泰國,白象依然受到尊敬。)它們被當作王公的信使,王公通過馴象來發號施令。象在當地被當作聖物,受到人們的頂禮膜拜,王公則利用象來增強他們的權威。
地理範圍
象踩之刑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地方流行,包括一些西方帝國和亞洲帝國。最早關於象踩之刑的記錄可以追溯到古典時期,而這項刑罰也於此時被建立完善,並一直延續到19世紀。
雖然非洲象比亞洲象身軀龐大,但非洲象並沒有像亞洲象那樣被運用到戰事和典禮之中,因為非洲象難以馴養。一些非洲君主也曾使用過象,但使用的是現今已經絕滅了的Loxodonta(Africana)pharaoensis。因此馴象的使用大多數被限制於亞洲象居住的地區。
亞洲政權
西亞
在中世紀,象刑為一些西方的帝國所採用,包括著名的拜占庭帝國、薩珊王朝、塞爾柱帝國和帖木兒帝國。薩珊國王霍斯勞二世的後宮擁有3000名妻子和12000名女奴。當他指定阿拉伯的基督徒那阿曼(Na'aman)的女兒為後宮時,遭到了那阿曼的拒絕,理由是他不允許女兒成為一個瑣羅亞斯德教教徒的妻子。因此被國王用象踩之刑處死。
此刑罰亦為中東地區的部分穆斯林所採用。十二世紀猶太教拉比、旅行家拉提斯本的佩塔恰(PetachiahofRatisbon),在塞爾柱突厥人統治之下的北美索不達米亞地區(今伊拉克)的遊記中對象踩之刑有所描述:
“在尼尼微有一隻象,它的頭部並不突出。它的身軀非常龐大,一次可以吃大約兩車的草。它的嘴在它的胸部處,當要進食的時候,它將嘴唇伸出約兩腕尺左右,舉起草,將其放入嘴中。當蘇丹判處某人死刑的時候,他們會對象說:“此人有罪。”然後象用嘴唇將罪人高高舉起投擲出去,殺死了他。”
南亞
斯里蘭卡
象刑作為一種刑罰廣泛運用於印度次大陸和東南亞地區。一位名為羅伯·諾克斯(RobertKnox)的英國水手曾被斯里蘭卡俘虜,於1681年的遊記中曾物件踩之刑有所描述。諾克斯聲稱他所目睹的象獠牙上裝有“擁有一個三刃的尖銳鐵器”,在用獠牙刺穿受刑者的身體之後,象“隨即將受刑者撕成碎片,並將屍體碎塊四處投擲”。
19世紀旅行家詹姆士·愛默生·特能(JamesEmersonTennent)評論道:“一位康提酋長目睹了如此情景之後,曾向我們保證象不曾使用過獠牙。但是,象將它的腿放在俯臥的受刑者身上,用象鼻突然猛拉受刑者並成功將其撕成碎片。”諾克斯的書中有一幅名為“用象處決犯人”的著名插圖。
1850年,英國外交官亨利·查理·瑟爾爵士(HenryCharlesSirr)描述了康提末代國王室利·維迦羅摩·羅闍辛伽(即羅闍辛伽四世,SriVikramaRajasinha)用象踩之刑處決犯人的場景。1815年康提為英國所兼併之後,英國人禁止了象踩之刑。但國王那隻行刑之象依然活著,而且依稀記著自己昔日罪惡的職責。瑟爾評論道:
“在土著王朝時期,(王公)訓練大象,讓它以踐踏的方式處決罪犯。人們教以此畜一種方法,延長了罪犯的受刑時間,避免了立即斃命,使他忍受被撕成碎片時撕心裂肺的巨大痛苦。康提王國末代暴君便是喜愛使用象踩之刑的典型人物。當我們棲居首都的時候,那隻作為劊子手的大象正在城中,我們相當迫切地要測試它的理解力和記憶力。此畜身上有斑點,擁有龐大的身軀,悄悄地站在那裡,它的看守則坐在象脖子上。陪伴著我們的貴族希望看守下來並站在一邊。
隨即酋長向那隻象發令道:“殺死罪犯!”那象舉起象鼻並將象鼻盤繞起來,似乎正卷著一個人;然後移動身軀,似乎把人放倒在地;接著緩慢舉起前腿,輪流踩著血肉模糊的東西,而這些東西似乎是罪犯的肢體。如此持續了數分鐘之久。當大象似乎為罪犯的骨頭被踩碎而滿足的時候,它將象鼻高高舉過頭頂,一動不動地站在那裡。隨後酋長命令它:“完成你的任務。”象立即將一條腿放在罪犯的腹部上,另一條腿高高舉過頭頂,似乎用盡了全身的力量去踩踏,去結束罪犯的痛苦。”
印度
幾個世紀以來,大象被當作處決犯人劊子手。印度教和伊斯蘭教君主以“將犯人放在象腳下”的方式處決逃稅者、反臣和敵軍士兵。約在公元200年左右頒布摩奴法論規定了許多可以處以象踩之刑的罪行。例如,如果偷竊他人財產,“國王可以將捉拿歸案罪犯處以象刑。”在1305年,德里蘇丹將蒙古囚犯在公眾場合下處以象踩之刑,以供娛樂。
在莫臥兒帝國時代,象踩之刑是一種很普遍的刑罰。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船長於1727年的日誌中,描述了蒙兀兒君主沙賈汗命令將一位得罪了他的軍官“送往象園,在那裡他將被處以象踩之刑,而這被當作一種可恥而恐怖的死法。”蒙兀兒皇帝胡馬雍在位期間,相傳一位伊瑪目因批評皇帝而被處以象踩之刑。其他一些君主也採用這種處決方式以供娛樂。另一位蒙兀兒君主賈漢吉爾,相傳在位期間曾下令將相當多的犯人處以象踩之刑,並以此為樂。法國旅行家弗朗西斯·貝爾內爾(FrançoisBernier)曾親眼目睹了這種刑罰,聲稱他對皇帝通過如此刑罰獲得樂趣而感到相當驚訝。用大象踩殺人也不是蒙兀兒皇帝用大象處刑的唯一方法;在德里蘇丹國,君主命令人訓練大象,“用安裝在象牙上的銷尖的刀片”將犯人切成碎塊。
其他一些印度統治者也使用象刑。馬拉地君主賈特拉帕蒂·薩巴吉(ChatrapatiSambhaji)命令用這種方式處死了一些陰謀家,其中,包括十七世紀末期馬拉地的官員阿那吉·達托(AnajiDatto)。另一位馬拉地領袖桑塔吉(Santaji)將軍,也是以這種刑罰處決觸犯軍法的人。同時代的歷史學家卡菲·汗(khafiKhan)記載道:“為了一些瑣碎的事情,他(桑塔吉)會將一個人投擲到一隻象的腳下。”
19世紀早期的作家羅伯特·柯(RobertKerr)提到了果阿的國王如何“使用大象來處決壞人。當它們中的其中一隻被派出來處決犯人時,如果他的看守希望立即將罪犯置於死地,這隻龐大的動物會立即用腳將他踩成肉餅;但是如果希望折磨罪犯,大象將會把他的四肢踩斷,就像受歐洲國家車裂之刑的犯人一樣。”自然學家布封把這種目的當作一種罪惡行徑,因為這將“人類的目的”轉變為“大象的本能”。
如此可怕的刑罰被在公眾場合下執行,以示對將要犯法的人的警告。在使用象刑的時代結束之時,許多行刑的象其身軀異常龐大,體重通常超過九噸。如此的刑罰往往要製造一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效果。有一些時候,犯人在被大象處決前,在公眾場合下用同一隻象折磨犯人。關於1814年巴羅達地區用如此方法折磨和處死犯人的一項記錄,保存在《珀西軼事》里:“此人是一名奴隸,兩天前曾經謀殺了他的主人,當地酋長阿默爾·薩希伯(Ameersahib)的兄弟。大約在十一點的時刻,大象被帶了出來,馴象人騎在它的背上,四周聚集著當地人,每人手中都拿著竹子。罪犯被帶到場地後面三碼的地方,腿上綁著三根繩子,繩子的另一頭綁在象的右後腿上。大象每挪動一步,就把他向前猛拉了一下。每走八至十步就要換一隻象腿,因為大象每前進五百餘碼左右繩子就會鬆開或斷掉。罪犯雖然陷在泥淖里,但依舊發出陣陣呻吟,似乎受盡了世上最痛苦的折磨。在用如此方法折磨了將近一個小時後,他被帶出了小鎮。這時大象接到了命令,回來,把它的腳踩在了犯人的頭上。”
象作為劊子手這一處刑方法一直延續到了19世紀後半葉。在1868年的一次印度探險中,路易·盧賽樂(LouisRousselet)描述了一個罪犯被大象處死的場景。其內容大致是強迫犯人把頭放在底座上,同時大象用它的腳底踩踏他的頭部。其素描被作為木刻版畫發表在與《哈潑斯周刊》齊名的、法國最流行的世界探險雜誌《環遊世界》(LeTourduMonde)上。
大英帝國勢力的擴張導致了象刑趨於沒落,並最終消失。在1914年的日誌中,伊利諾伊爾·瑪多克(EleanorMaddock)提到,在克什米爾地區,隨著歐洲人的到來,“不少舊的習俗正在消失——其中包括一項令人髮指的死刑:使用馴象踩殺犯人,也就是被當地人稱作‘GungaRao’的刑罰。”
東南亞
根據報導,大象在東南亞被廣泛運用於死刑之中,在緬甸有相當長的一段歷史,而在中南半島的占城,其歷史同樣悠久。在暹羅,人們訓練大象在殺死犯人之前將他擲向空中。1821年,約翰·克羅福德(JohnCrawfurd)作為英國使節前往印度支那王國(現在越南南部),目睹了另一種象刑的行刑方法。克羅福德描述道:“罪人被綁在木樁上,(陛下的)大象沖向了他,並將他踐踏致死。”
西方帝國
古羅馬、迦太基和馬其頓帝國都曾在戰場上使用大象,以漢尼拔將軍的事例尤為著名。根據古代的編年史記載,逃兵和戰犯、戰俘曾被投到象的腳下處死。佩爾狄卡斯是馬其頓帝國在亞歷山大大帝死後的攝政王。他曾將墨勒阿革洛斯一派的叛變者在巴比倫城處以象踩之刑。古羅馬作家盧夫斯(QuintusCurtiusRufus)在他的著作《亞歷山大傳》(HistoriaeAlexanderMagni)中提到:“佩爾狄卡斯看到他們(叛變者)在他的控制下被弄成癱瘓。他提取了在亞歷山大死後追隨墨勒阿革洛斯叛亂的300名主要成員,在眾目睽睽之下,他將罪犯投向大象。所有人都被踩中胸部,而在象腿之下喪生……”
無獨有偶,羅馬作家馬克西穆斯(ValeriusMaximus)記載了盧基烏斯·埃米利烏斯·保盧斯·馬其頓尼庫斯將軍“在珀爾修斯國王被打敗之後(公元前167年),以同樣的方法將人用大象踩死……實際上,軍法需要用這種粗魯的懲罰來維持,因為這樣才可以顯示軍威。當它偏離了正確的方向,軍隊就會被打敗。”
用象對一個種族進行滅絕的記錄較少見。其中一例是關於在埃及的猶太人,出現在弗拉維奧·約瑟夫斯的著作和次經《瑪喀比傳第三》(3Maccabees)中,雖然該故事疑係杜撰。《瑪喀比傳第三》提到了托勒密四世企圖奴役在埃及的猶太人,並給他們打上狄俄倪索斯(酒神)的印記。當大多數猶太人反抗時,相傳國王將他們包圍起來並下令用象踩死。大規模的屠殺最終在天使的干預下失敗了,接著托勒密四世放鬆了他對猶太人的政策。
事例
如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象刑作為刑罰。然而在非洲和南亞一些人與象共同生活的地方,象踩致死的事例依然屢見不鮮。單單在斯里蘭卡地區,每年約有50人到100人在人與象的衝突中喪生。
野象襲擊人致死的事例比馴象的要多。被大象踩踏也是動物園馴象者的一個主要的職業危險。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一些地區不得不將馴象人與象的“自由接觸”改為“保護性接觸”,即在大象生活區設定特別裝置與人隔離開,馴象人則在圈子外面飼養大象。
作為在緬甸的英國殖民當局官員之一,喬治·奧威爾於1926年受理了一隻正在發情的馴象踩殺人的事件。歐威爾在他著名的論文《ShootinganElepahant》中描述了這一事件,提到“巨獸腳的摩擦力將他(受害者)的皮膚從背部撕了下來,像剝兔子皮一樣順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