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的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和監督實施。(二)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直屬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藝術精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活動。
(三)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文物產業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物產業發展;參與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縣級公共文化設施。
(四)指導藝術教育工作,統籌規劃並實施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管理的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事業科技工作,指導本系統的科學研究。
(五)監管文化、出版物、廣播影視及文物市場;指導文化、出版物、廣播影視及文物市場稽查;指導和協調各鎮(場)及相關部門對轄區內文化、廣播影視、出版物及文物市場的管理工作;依法監管文化經營項目。
(六)組織實行廣播電視監聽監看工作制度;負責全縣廣播影視社會行業的監督管理,審核本縣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有線電視(衛星電視)設計安裝單位、衛星地面設施接收單位、網上傳播試聽節目經營單位及賓館飯店經營視頻點播系統業務申請。
(七)負責對縣廣播電視台實行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全縣廣播電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廣播電視技術檢測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公開報刊和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辦理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九)負責書報刊發行管理以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經營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審核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依法查處非法出版行為。
(十)負責全縣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著作權行政執法,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監督指導著作權集體管理和代理機構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的印刷監督管理工作。對報刊、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和網際網路出版等出版單位,印刷企業、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複印、製作、進口、發行單位分別實行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和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物的對外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負責辦理全縣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聯絡、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圖書、群文、文博、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系統、著作權、文物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以及行業的培訓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協助領導處理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檔案、文稿的起草及制定管理規章;負責落實本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機要、信息、宣傳、提案議案、信訪、會務、保密、檔案等工作;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政策措施、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辦理行政處罰聽證案件,承擔行政案件複議與應訴;負責局機關資金及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監督指導本系統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體制改革、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培訓工作;組織全縣圖書、群文、文物、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上述系列工人技術崗位考核;負責幹部出國、出境的政審以及老幹部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政治思想、紀檢監察、綜治、消防、工、青、婦、老乾、計畫生育工作。
文藝與文物股(與縣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管理文化藝術事業,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創作、藝術生產、文藝演出、藝術教育、藝術評獎、藝術研究以及直屬藝術單位的體制改革和業務建設;組織、協調全縣重大藝術活動;指導縣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的業務建設;負責收集整理全縣藝術檔案工作;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工作,負責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聯絡、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
管理社會文化事業,組織擬訂實施民眾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及公共圖書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保護工程和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利用;指導縣民眾文化設施建設和民眾藝術館、文化站(室)等文化事業單位的業務建設以及業餘文化藝術創作和培訓;指導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家庭文化、老年文化、文化社團的建設;指導、協調全縣性社會文化活動及廣場文化活動;管理、協調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的檔案和資料庫的建立運行工作;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組織縣非保中心開展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組織實施文物事業發展規劃,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參與起草、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有關文物保護管理規章;負責全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指導、監督文物保護維修項目、開發利用等業務;指導文物、博物館的業務建設;承擔縣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文化市場股(與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和指導、監督文藝演出、文化娛樂、網際網路文化、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文化藝術品等文化市場管理和法規培訓工作及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及活動(不含涉外、涉港澳台商業演出)的審批、核准和審核工作;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文化市場各行業協會、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參與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協調文化產業基地和文化產業集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參與管理文化會展活動。
廣播電影電視股:
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發展規劃;對所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實行監管和業務指導;組織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重點工程建設;協調廣播電視系統技術維護和安全播出工作;負責對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進行監管;單位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遷建本級廣播電視設施、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的審核;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的審核;設立廣播電視節目經營單位的審核;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指配的證明審核;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審核;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審核;縣級行政區域內賓館飯店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審核;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審核;縣級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審核;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廣播電影電視數據統計的指導、監督。
新聞出版股(與縣“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
管理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組織實施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縣出版的各類圖書、報刊(含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實行審讀、審聽和審看;依法監管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和電子出版物等出版單位;負責音像製品出版、複製、發行的管理,負責管理電子出版物的複製、發行;負責印刷企業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核准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出版物零售、出租單位;審批一次性非營利性內部資料出版物準印證;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著作權行政執法,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文化(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市場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做好文化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引導和樹立正確的文化經營理念,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負責制訂全縣文化市場執法工作規章制度;依法對全縣文化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負責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咖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盜版侵權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監督檢查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