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內設辦公室、城鄉建設管理股(園林旅遊股)、設計和抗震設防股、房地產開發股、建築業管理股、建築市場和建築工程管理股、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股(物業管理股)、房屋權屬市場管理股、科技教育股、政策法規股(信訪股)、行政許可股共12個只能股室。下屬房屋徵收辦、抗震辦、定額站、牆改辦、質監站、交易所、評估所、房屋租賃監理所、稽查隊、經濟適用房發展中心、設計院、建築技校12個單位。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房和園林旅遊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全縣城市建設的規劃和修編;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招投標、房屋權屬管理、小區物業管理、城建監察等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根據縣政府職能調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園林旅遊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房和園林旅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對本局執法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監督和管理。
(二)參與審核全縣城市化規劃;負責城市化進程中相關城鎮發展工作;參與村鎮規劃,指導村鎮建築設計和施工管理;組織實施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發展指標體系。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和年度城市建設工程計畫及城建資金的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
(四)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城市分區規劃、重要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建重點工程規劃方案和城區主要沿街建設方案;參與審查城區舊城改造、新區開發規劃方案;組織專家對有關建設項目進行論證,保證建設項目的科學合理。
(五)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豐縣地區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含各類工程施工及勞務)、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和工程檢測、混凝土及構件生產、拆除企業的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與管理。
(六)編制城市綜合開發、舊城改造和住宅發展計畫;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畫的編制,徵收與補償方案的擬定和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監管;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和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管理;指導和實施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做好授權範圍內重點工程的協調、調度工作。
(七)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和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有關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科技成果的評審、鑑定及指導推廣套用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有關建設項目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指導幫助重大技術項目的引進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負責與建築行業相關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辦好建築工程技術學校和各類技術培訓。
(八)綜合管理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貫徹執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政策。
(九)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依法對建築市場主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縣境內建築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負責施工(生產)許可和安全生產許可的管理;組織建築工程的單體竣工驗收和整體綜合驗收;負責對工程承發包契約、工程結算等進行監管;負責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負責各級優質工程、施工工法及文明工地的評審和推薦工作;對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業社會保障費代收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十)負責全縣建築業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各類政策和法規;辦理本縣及縣外建築施工企業進入我縣建築市場的相關手續,辦理本縣建築施工企業出省施工的相關手續;統一管理建築業勞務輸出,指導建築企業開拓國內、國外建築市場;負責全縣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管理;指導監督建築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園林綠化和旅遊業發展的規劃、中長期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園林綠化和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管理縣屬公園和景點景區;負責苗木花卉、地被植物生產與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占用城區綠化用地和伐移樹木事項;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供氣、供熱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供氣、供熱行業的發展。
(十三)負責房屋權屬管理;負責對各類房產進行權屬登記、發證、測繪、驗證,核發房屋權屬證書;管理縣內房產檔案;負責房產市場的管理;負責房屋使用權的交易和房產轉讓、房屋登記、租賃備案、抵押擔保等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的預(銷)售管理;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資質核准;負責房產評估機構的審查備案、業務管理工作;辦理政府稅費收入和政府補償以及公益性的房產評估業務;核准、備案房產成交價格,確認公布房屋重置價格。
(十四)負責房產的產業管理;負責縣內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改變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
(十五)負責物業管理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共同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制定管理政策及服務標準;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培訓物業管理人員;指導物業管理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負責全縣物業管理創優達標工作。
(十六)負責房屋安全管理;承擔縣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負責白蟻防治管理工作;貫徹實施白蟻防治工作的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
(十七)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縣住房保障體系;負責縣內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銷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批准和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核准;擬定我縣房改方案並負責實施;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負責落實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產、宗教房產等政策的制定實施;起草和實施提高住房租金、出售公有住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政策;擬定和推行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城市住房基金制度的政策,對各項住房基金進行歸集、管理、使用和保值,編制住房基金收支計畫;歸集和管理住房維修基金;指導和檢查鎮級房改和住房保障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縣政府職責劃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12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後勤、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監督檢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負責局重要檔案的起草,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公文處理、文印、通訊、印鑑管理、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人事檔案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幹部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系統內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和基層建設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建議、議案和提案;負責局機關保衛、保密工作;負責宣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網路信息化管理工作;編印建設簡報。
(二)城鄉建設管理股(園林旅遊股)
參與國家大中型項目、省屬重點項目和市屬重點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建設管理;參與縣屬重點工程的項目論證和決策、建設管理、竣工驗收,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管理全縣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參與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工作。指導實施村鎮建設發展計畫;研究擬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指導村鎮建築設計和施工管理;指導村鎮的綜合開發、住宅建設和管理;指導村鎮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燃氣、供熱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燃氣、供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承擔全縣園林綠化和旅遊業管理工作;指導縣屬公園(廣場)和景點景區的管理和重要旅遊設施、園林旅遊項目的建設;組織審定城區綠化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依法審核城區園林綠地(含規劃園林綠地)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和立項;審核認定城區建設項目方案中的園林綠化比例和布局;承擔苗木花卉、地被植物生產與銷售的監督管理;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審工作。
(三)設計和抗震設防股
承擔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承擔勘察、設計行業的管理;承擔全縣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承擔全縣抗震防災技術指導工作;組織協調震時城市設施的搶修排險及震後調查評估、工程設施鑑定和恢復重建工作。
(四)房地產開發股
參與指導監管房地產和住宅建設工作,協調征地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承擔組織住宅小區建設方案的審查論證、開發項目建設資本金監管、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交付使用驗收管理;承擔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工作;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信用管理。配合城鄉建設管理股做好燃氣、供熱的管理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股
落實有關建築業管理和發展的政策,參與指導全縣建築業改革改制工作;承擔全縣各類建築業企業(含混凝土及構件生產、拆除企業)和勞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的資質管理工作,會同相關股室做好開發企業、工程監理和工程檢測企業、勘察和設計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辦理外出施工的相關手續,管理建築業勞務輸出,指導全縣建築企業開拓外部市場;承擔全縣建築裝飾裝修業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建築業企業的統計工作,會同局相關股室做好城鄉建設、住房、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的統計工作,編制、填報各類統計報表;指導、監督建築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六)建築市場和建築工程管理股
承擔全縣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建築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施工許可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承擔進入本縣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辦理相應登記備案手續;承擔全縣建築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組織建築工程的單體竣工驗收和整體綜合驗收,會同房地產開發股、城鄉建設管理股(園林旅遊股)分別做好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工作;承擔全縣建築工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重大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各級優質工程、施工工法和文明工地的評審及推薦工作;承擔全縣建築節能工作;承擔工程監理、工程檢測企業及人員的資格審核工作;承擔建築業社會保障費的徵收、結算、管理工作;承擔建築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股
承擔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按規定許可權審查標底編制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資格),進行備案管理;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中心工作;受理相關招標投標投訴,對工程建設招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審的使用管理與培訓。
(八)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股(物業管理股)
參與我縣房改方案的擬定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全縣房改總體規劃和分階段推進方案;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核准;起草和實施提高住房租金、出售公有住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政策;擬訂全縣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承擔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資格認定和配租、銷售工作,以及廉租住房補貼的審批發放工作;歸集和管理公有住房、物業維修基金,承擔單位公房出售的審核及已購公有住房和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指導和檢查鎮級房改和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全縣直管公房的管理;承擔房屋安全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監督白蟻防治機構開展白蟻防治工作;參與老(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和棚戶區住房改造工作。
擬訂物業管理政策及服務標準;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和物業服務契約備案;承擔新建小區竣工物業管理驗收工作;承擔物業管理業務培訓和創優達標工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九)房屋權屬市場管理股
承擔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承擔全縣房屋面積管理,指導房產測繪工作,受理相關房屋面積的投訴;承擔商品房預(銷)售監督管理職責,對預售項目實施動態跟蹤管理;承擔房屋使用權的交易和房產轉讓、房屋登記、租賃備案、抵押擔保等管理工作;承擔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資質核准;承擔房產評估機構的審查備案、業務管理和年檢工作;負責房產市場的監測、統計分析。
(十)科技教育股
承擔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承擔全縣住房和建設領域新技術的推廣和套用、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科技進步工作;負責QC小組成果申報工作;負責建築業、物業從業人員和白蟻防治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縣建築技工學校的業務教學工作;負責執業資格的報名審查和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工作。
(十一)政策法規股(信訪股)
開展有關政策研究,負責城鄉建設、建築業、住房等地方性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本局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承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及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有關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及培訓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投訴案件。
承辦、交辦、督辦本部門來信、來訪、投訴事項;協調處理重大、疑難來訪問題,做好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維穩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綜合分析信訪信息,及時、準確地向上級領導報告信訪情況,提出解決和處理信訪問題的建議和意見;辦理豐縣網信訪專報等各類網路輿論、輿情信訪案件。
(十二)行政許可股
承辦本部門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直屬機構
1、豐縣抗震辦公室
股級財撥事業單位,隸屬縣建設局領導,編制2人。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抗震防災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加強宣傳教育、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堅持“預防為主”、“平震結合”、“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搞好抗震防災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教育,增強全民的抗震防災意識。
(2)加強全縣各級抗震防災工作機構建設,並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形成有效的抗震防災管理體系,制定我縣抗震防災發展戰略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縣、鎮各有關部門的抗震防災工作。
(3)組織指導編制縣城、鄉鎮系統及單位抗震防災規劃,對策預案及應急措施,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企業抗震工作暫行規定》,定期向縣政府報告。
(4)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管理,要害工程、市政工程、高層建築的抗震專項審查及施工圖審查。凡在本縣抗震設防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公益性工程項目、主要街道兩側、風景區及人流較為集中的工程項目、附屬設施、工業建(構)築物等都要進行抗震設防,並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從選址、立項、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貫徹建設項目全過程,實行監督和管理。
(5)指導全縣抗震加固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現有建(構)築物抗震加固暫行規定》。根據國家抗震加固資金來源主要由地方財力自籌解決,對某些重要的生命線工程國家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積極籌集抗震加固資金,做好現有建(構)築物抗震加固工作。特別做好生命線工程、重要指揮單位的抗震加固工作。
(6)做好全縣的抗震性能普查、建檔、鑑定工作,組織協調震時城市設施的搶修排險及震後調查評估、工程設施的抗震鑑定、上報及恢復重建工作。
(7)指導全縣村鎮建設抗震防災工作,貫徹落實《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協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村鎮建設、農房抗震工作。
(8)協助建設管理部門切實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對違反規定者,立即責令停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施工圖未進行抗震專項審查進行施工的,以及留有抗震隱患的工程,要追查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處罰。
(9)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管理實施辦法,編制與城市建設相符合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
2、 豐縣土木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程技術標準;
(2)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3)依據國家規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相關的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的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4)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及有關工程質量檔案、技術資料、對其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5)檢查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監督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6)監督建設單位的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
(7)編制並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參與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9)參與本地區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優質工程評選;
(10)受理質量投訴。
3、豐縣房屋徵收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2)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委託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3)負責擬訂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4)負責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結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5)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
(6)組織選擇徵收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蘇政發〔2011〕91號第九條);
(7)負責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8)對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9)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
(10)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4、豐縣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房、定銷房及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統一組織全縣廉租房、定銷房及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工作。
(2)負責廉租房、定銷房及經濟適用房項目選址、征地、選擇建設開發企業,參與對建設開發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3)負責廉租房、定銷房及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報審工作,參與廉租房、定銷房及經濟適用房成本價格的制定,並監督價格執行情況。
(4)參與廉租房、定銷房及經濟適用房中長期建設規劃及有關政策的制定。
(5)負責全縣住房困難戶的調查認定;負責廉租房、定銷房及經濟適用房的銷售管理。
5、房產評估事務所主要職責
(1) 房屋重置價格確定。
(2) 房地產課稅評估。
(3) 公益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
(4)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5)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登記備案。
6、建築工程技校主要職責
該校是經省教育廳批准成立的中等職業學校,主要從事工民建專業中等職業教育,為全縣建築業輸送專業人才,同時承擔我縣建築業職業培訓。
7、房產交易所主要職責
主要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範圍內房產轉讓過戶審核;房產抵押登記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房產信息收集發布。
8、房屋租賃監理所主要職責
(1) 負責豐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公房(只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工作。
(2) 辦理房屋租賃註冊登記備案、變更、註冊手續、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3) 監督管理房屋租賃市場。
(4) 調處房屋租賃糾紛。
(5) 查處房屋租賃活動中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9、城市房產稽查大隊主要職責
(1) 對違反商品房預售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2) 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3) 對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
(4) 對違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5) 對違法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6) 對違反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7) 對違法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10、豐縣牆體材料改造辦公室主要職責
副科級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編制8人。
主要職責:根據江蘇省第100號令規定,具體負責全縣範圍內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1)貫徹執行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編制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科研、生產、產品認定和推廣套用;
(4)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5)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並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培訓工作;
(6)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在節能建築中推廣套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7)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11、豐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定額管理站只要職責
股級自籌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人。
主要職責:
(1)負責編寫並發行《豐縣工程造價信息》,為我縣建築工程造價管理、造價諮詢、招投標活動等各類工程成本造價的確定提供參考依據。
(2)負責我縣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設施費核定工作。
(3)負責測算發布全縣工程造價指數和材料價差調整係數。
(4)負責我縣勞動定額測定費的收繳工作。
(5)組織我縣工程造價人員參與各類造價研討和交流。
(6)組織對全縣造價工程師、工程造價編審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年檢等工作。
(7)負責我縣工程類別劃分核定工作。
(8)負責執行省、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下發的有關檔案。
12、豐縣建築設計院
豐縣建築設計院創建於1978年,屬事業單位。本院經過20餘年的發展,已擁有固定資產60餘萬元,專業技術人員23人,其中:高工2人 、工程師9人、初級人員12人;二級註冊建築師3人、二級註冊結構師4人。成為具有建築工程設計、暖通設計、給排水設計、電器設計等綜合型的丙級設計單位,可承擔各類中小型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的設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