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簡介
讓—保羅·馬拉(1743~1793)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著名政治活動家,雅各賓派領導人之一。生於清貧的教員家庭,曾從事醫學和物理學研究,為眼疾物理療法創始人。受唯物論和百科全書派影響,開始從事進步政治活動。1774 年發表《奴隸制的鎖鏈》,抨擊封建制度。法國革命爆發後,創辦《人民之友報》,宣揚暴力革命,倡導革命專政,為採取最激進的民主措施的有力發言人。1792年選入國民公會,力主處決國王路易十六。1793 年5 月底參與領導巴黎人民起義,推翻吉倫特派統治,使“革命沿著上升的路線行進”(馬克思語)並發展到最高階段——雅各賓專政階段。同年7 月,被一個狂熱的吉倫特派女青年用匕首刺死。
少年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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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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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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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說詞
辯護詞(1793 年4 月24 日)
下面我要談一下控告狀。這份控告狀是由立法委員會提出的,委員會委員幾乎全部是我的死敵,全部是派系成員。①控告狀的起草如此欠考慮,以至從字面上看,就具有愚昧無知、弄虛作假、瘋狂殘暴等特點。一眼即可看出,控告狀明顯充斥著自相矛盾,或者應該更確切地說,它同藉以為據的“控告決定”格格不入。因為控告狀並沒有提及由雅各賓派起草並經過我簽署的通告②——這構成了我的一條罪狀——然而,導致作出“控告決定”的恰恰是這份通告。
我在指出這份控告狀如何荒謬而沒有根據的時候,很為委員會感到害臊。由於雅各賓派的通告包蘊著真正的共和派觀點,由於我的“山嶽派”③同仁幾乎都在上面簽了名,委員會不得不放棄所起訴的主要罪狀,而被迫採取權宜之計。他們將多月來湮沒在案宗塵埃中的、我的一些作品翻撿出來加以引證,並且愚蠢地對我的其他一些作品重新加以譴責——該議題曾經列入議事日程而國民公會拒絕進行討論,正如我下面所要證明的那樣。
現在讓我們來證明控告狀是非法的。正如諸位所看到的那樣,它依據的完全是我的一些政治觀點。這些觀點在寫進我的作品發表之前,幾乎全部在國民公會的講壇上闡述過。這是因為,我的作品是對我在議會中一直未能予以闡釋的問題的一個補充。其始終如一的目的是揭露陰謀,撕下賣國賊的假面具,並提出有效措施。”制憲法案”第5 條第7 款明文規定:“國民代表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時候都不得因他們在執行其代表職責的過程中的言論、寫作和行為而對他們進行搜查、控告和審訊。”因此,“控告狀”是無效的。因為它完全違背了根本大法。國家憲法並沒有、而且也不能廢除。它所以無效,還在於它侵犯了屬於人民代表的最神聖的權利。
我充分意識到,這項權利並不包括陰謀反對國家,肇事損害自由的權益,侵犯公民權利或危害公眾安全;但是,它一定允許公民懷著為國效力、為民造福和為促成自由勝利的神聖目的而說話、寫作和辦事。這項權利是國民代
表的職責本身所固有的。沒有這項權利,忠誠之士就不可能保衛祖國及他們自己,就不可能防止賣國賊的壓迫和奴役。
制憲議會中的愛國者深切地感到,有必要使代表不受侵犯和不受攻擊,有必要使他們能不受懲罰地同暴君進行鬥爭和完成革命,因此,他們早在成立國民公會之前,就急切地在1789 年6 月23 日通過了著名法令,①使這項權利變得神聖不可侵犯。
他們深切地感到,這項權利是每一項公職所固有的,因而將它擴展到每一個司法機構,每一個行動機構,乃至結合在公民大會中的全體公民。沒有這項不可剝奪的權利,自由還能在反對陰險的敵人的陰謀詭計時一時半刻嗎?沒有它,在一個腐敗的議院裡,無限眷戀祖國的少數代表如何能揭穿力圖壓制祖國或給祖國戴上桎梏的賣國賊的假面具?
沒有這項基本權利,少數遠見卓識、矢志不移的愛國者如何能挫敗一大幫陰謀家的詭計?人們可以用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情來判斷這一點。如果一幫政客能夠用偽造的藉口攻擊我,把我逐出國民公會,拉我上法庭,把我監禁起來,置我於死地,那么,明天,他們就能用其他藉口攻擊羅伯斯比爾,丹東,科洛一德布瓦,帕尼斯,蘭代,卡米耶,大衛,奧杜安,萊蓋利,莫爾,迪皮伊,雅武蓋,格拉內,以及其他各位勇敢無畏的國民公會的代表。
他們將會用恐怖手段來遏制其他人。他們將篡奪國家統治權。他們將把迪穆里埃,科布爾,克萊費伊,把他們的同謀湊到一起。他們就會得到普魯士人、奧地利人和“亡命者”的支持,就會在一個要割斷所有著名愛國者咽喉的國
王手中重新建立專制國家,他們就會用國家財富來資助上等人。所以,因我的政治觀點而控訴我也是對全體國民代表的攻擊。我並不懷疑,隨著愛國的委員們的歸來,①公會很快就會感到其危險的後果和不祥的結局,並且將會為它竟然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控告狀而感到羞愧。它很快就會急於予以廢除,因為這份控告狀破壞了公眾的自由。
控告狀的荒謬不僅在於它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全部自由,攻擊了國民代表;更在於委員會違反了一切原則,把國民公會變成了一個刑事法庭。因為這個委員會促使公會恬不知恥地宣布了一個非常不公正的判決,以致沒有對任何一份案卷進行預審,甚至沒有問一問這些作品是不是我寫的,就裁定我煽動兇殺和搶劫,扶植一種威脅人民主權的勢力,使國民公會蒙受恥辱,煽動解散公會等等。
但顯得難以置信的是,委員會竟不顧禮節,不知羞愧,毫不留情地降死刑於我頭上;他們還引證刑法條款,宣判我死刑。我不懷疑這就是他們所要達到的目的。有多少政客一直苦惱於未能囚我於監獄,壓制我的聲音,限制我的筆頭?那個兇殘的拉卡茲不就是其中之一嗎?他不就像迪穆里埃和科布爾要求吉倫特派那樣,竟然厚顏無恥地要求公會剝奪我的公民權嗎?因此,控告狀只是一份不得不執行的、真正的“交付宣判的裁決”。
最後,還應指出控告狀是一紙謊言和捏造。它指控我煽動兇殺和搶劫,指控我要設立“國家元首”,還指控我侮辱並要解散公會等等。只要讀一下我的作品就會得到相反的證明。我要求連貫地披讀受到指責的那些部分。因為了解一位作家的思想,不是通過掛一漏萬和斷章取義,只有聯繫上下文才能判斷它們的含義。
如果披讀之後還留有疑問,我將在這裡當場釋疑。
【簡析】
在吉倫特派與雅各賓派爭奪領導權的關鍵時刻,保羅·馬拉因激進態度而受到誣陷和指控。本篇為其在革命法庭上為自己所作的辯護。雖身為被告,但毫無懼色,據理力爭。無數民眾湧入法庭,聲援這位“人民之友”。結果,馬拉無罪獲釋,重返國民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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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指吉倫特派。
② 雅各賓派為法國大革命中最有影響,代表中小資產階級利益的革命民主派,1793 年4 月5 日,馬拉以該派總部主席的身份向下屬發布通告,要求各郡發動“聲勢浩大的請願和控訴運動”,反對賣國賊,撤換不忠誠的議員,清洗革命隊伍,引起吉倫特派的不滿和恐慌。
③ 即雅各賓派。
① 指三級會議通過決議:議員享有不受侵犯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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