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通執行權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權益,適應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違背原則的基礎上靈活運用自主權,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變通權也相伴而生。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標,如果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但由於地理、歷史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區之間還存在諸多差異,各民族都保留有各自的民族特色,為了維護民族團結,解決民族問題。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權益,適應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違背原則的基礎上靈活運用自主權,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變通權也相伴而生。法律變通權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種特殊的自治權利。目前,我國在少數民族地區法治化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長期的實踐中,由於法制化建設的步伐較為緩慢,存在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保障和規制體系不健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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