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貨幣

變相貨幣是指在國家法定通貨之外,以貨幣單位標示面值用以流通轉讓的各種憑證。變相貨幣的出現及其流通必定會增加市場貨幣流通量。為穩定金融物價、維護人民幣信譽,我國明令禁止變相貨幣流通。但西方國家市場上,除法定通貨外,各種票據、有價證券、財產所有權證書等都可流通轉讓,在一定範圍內充當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使用簡介

變相貨幣的使用,形成法定貨幣之外各種各樣的貨幣在市場流通,損害了法定貨幣的地位和信譽,加大了中央銀行實行貨幣調控的難度。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所謂代幣票券的具體形式有內部現金券、代現券、購物券、禮品券、代工券、實物兌換券等。嚴格講,收購農副產品所打的“欠條叮”也是一種代幣票券,只是不具有流通性而已。在一定條件和範圍限定下,可以使用代幣票券,如在單位食堂範圍內使用飯菜票就餐。但是,代幣票券一旦走向市場,作為支付和結算手段流通,便屬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具有支付功能和結算功能的票據和信用卡,雖執行貨幣的部分職能,但因特別法的調整,不應將其列入此處的變相貨幣或代幣票券範圍。現代貨幣制度下,票據和信用卡類存款已成為廣義貨幣的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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