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簡介
變相貨幣的使用,形成法定貨幣之外各種各樣的貨幣在市場流通,損害了法定貨幣的地位和信譽,加大了中央銀行實行貨幣調控的難度。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所謂代幣票券的具體形式有內部現金券、代現券、購物券、禮品券、代工券、實物兌換券等。嚴格講,收購農副產品所打的“欠條叮”也是一種代幣票券,只是不具有流通性而已。在一定條件和範圍限定下,可以使用代幣票券,如在單位食堂範圍內使用飯菜票就餐。但是,代幣票券一旦走向市場,作為支付和結算手段流通,便屬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具有支付功能和結算功能的票據和信用卡,雖執行貨幣的部分職能,但因特別法的調整,不應將其列入此處的變相貨幣或代幣票券範圍。現代貨幣制度下,票據和信用卡類存款已成為廣義貨幣的構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