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況
當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人因犯案被拘捕,而警方有足夠證據對該少年人作出起訴時,警方可以有兩種處理方法:
按照一般案件處理,將少年犯人起訴交由少年法庭處理。
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向該名少年人施行警誡,而無須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警司警誡的好處,是犯事的少年人無需負上因為乾犯刑事罪行而要留有案底的污點。這在過去未有“洗底計畫”之前,其效用更為顯著。
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須接受警方的監管。監管年期最長年可達兩年、或直至18歲生日為止,視乎兩個年間中哪一個較短。當警方決定對犯事的少年人不予起訴而施行警誡時,會由一名警司級或更高職級的警務人員訓示。訓示的內容包括如下:
向少年人解釋他所犯的事件的嚴重性,以及一旦罪名成立時的最高刑罰;
警方決定行使酌情權的因由,以及對少年人的影響;
由警務人員對少年人的訓示,並交待之後少年人如何透過警誡計畫定時與警方人員會面。
考慮因素
警方在決定一件個案是否適合進行警司警誡,須考慮以下因素:
有足夠的證據檢控犯案人;
少年犯自願及明確地認罪;
少年犯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警誡;
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猖獗性;
犯案人的犯罪紀錄;
犯案人的家長或監護人的態度等因素;
投訴人的態度。
此外,為加強對於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犯事者的幫助,使他們不再因為朋輩壓力或環境因素而再次走上歧途,警方與社會福利署的社工進行多方面的合作,一方面讓社會福利署的社工對犯事者繼續跟進,另一方面,由2003年10月1日起,社會福利署或相關的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會為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召開家庭會議,希望透過家庭會議而了解接受警誡的青少年的需要,並訂定適切的跟進計畫,以協助青少年更新。[2]
刑事責任年齡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有關《刑事責任年齡》一條,對於年齡介乎10至14歲的兒童,會被假定為無犯罪能力。然而,對於案情非常嚴重而且證據確鑿的個案,即使犯事者年紀很輕,警方亦有可能不採用警誡,而把少年犯直接送上法庭。當中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1997年秀茂坪發生的童黨燒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