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明春

譚明春

譚明春,原中共巴東縣委縣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巴東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身為交通局局長,經不住行賄者的糖衣炮彈,短短兩年內,先後收受他人賄賂26萬餘元,使得不合格的建築商進入工程領域,最終導致了兩座大橋的停工,工期推遲整整一年,數萬民眾交通受阻出行不便。從貪圖賭桌上幾千元的“小惠”,到接受數萬元的賄賂,巴東縣交通局原局長譚明春的墮落軌跡令人深思。

基本信息

貪污事件

譚明春 譚明春

1.1局長收錢不把關兩大橋被迫停工

2007年至2008年,為了在承建的平陽壩大橋連線線工程中能獲得預藉資金和免交履約保證金等方面的關照,巴東縣某公司經理陳某先後3次向譚明春行賄總計3萬元。

2008年,項目經理萬某在承建巴東罐子口大橋連線線沿江公路時,為獲得在其承建工程中增加工程量和免交履約保證金等方面的關照,先後3次向譚明春行賄總計3萬元。

2007年7月至12月,巴東縣建設局某股長董某為感謝譚明春介紹茶稅路和大磨路的勘察設計業務,先後兩次向譚明春行賄總計3萬元。

2007年8月和2009年3月,譚明春先後將巴東縣野三關火車站連線線的勘察設計業務和神農溪至神農架的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安排給宜昌的張某承攬。為感謝譚明春的關照,張某於2007年至2009年先後4次向譚明春行賄總計10.5萬元,分別為5000元,2萬元,3萬元,5萬元。

此外,譚明春身為縣交通局局長,2007年 6月至2009年4月在巴東縣移民復建工程平陽壩大橋、罐子口大橋招投標及工程施工過程中,收受承建方賄賂7.2萬元後,對某公司海南工程局持偽造資質、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承建工程以及望某偽造項目經理資質證擔任“兩橋”項目經理等嚴重違法行為予以“放行”。

而檢方在調查中發現,正是由於譚明春收受賄賂後,不嚴格把關,疏於監督管理,以致兩座大橋被迫停工,重新招標施工,不能按期交付使用。

1.2偵查員敲山震虎貪局長浮出水面

中標後,工頭追逐的重點是資金。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超撥工程款,望某與有關人員存在不正當的經濟往來。而辦案人員發現,望某所持某公司海南工程局的資質系虛假資質,其高級工程師證件也系偽造。

種種跡象表明,在平陽壩大橋和罐子口大橋工程建設項目中存在重大行賄、受賄嫌疑,時任交通局局長的譚明春由此進入偵查人員的視線。

2009年7月5日,檢方決定立案偵查,特偵組決定首先正面接觸包工頭望某。訊問中,望某始終迴避關鍵問題。偵查人員決定敲山震虎:先將其拘傳至院辦案工作區,並利用已經掌握的前述一系列證據,一舉摧垮了其心理防線,望某最後如實交代了給譚明春行賄7萬餘元的事實。

次日,檢方決定刑事拘留譚明春。特偵組隨即連夜將譚明春傳訊到案,在強大的法律威懾下,他如實交代了在其擔任縣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路橋工程發包、公路勘察設計委託等職務便利,收受望某、董某、萬某、張某等人2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

2009年7月20日,譚明春被巴東縣檢察院逮捕。在偵查階段,譚明春主動勸其妻子籌錢退贓19.1萬元。

1.3受賄金額連番翻收錢越來越大膽

據了解,這兩座大橋同屬三峽庫區移民復建工程。工程建成後,將徹底解決三峽庫區蓄水至175米後沿渡河境內陳灣、紅沙、茅坪3個村萬餘村民的出行問題。

而正是在籌劃建設這兩座橋的過程中,譚明春逐漸走上了迷途。

在兩座大橋的招標過程中,譚明春先後收受望某7.2萬元。據調查,其中6.2萬元都是望某在牌桌上“送”進譚明春腰包的。從最開始的幾千元“探路”,到後來每次都是一萬元的“賭金”,譚明春的膽子也越來越大。

接下來,在短短的一兩年時間裡,譚明春的受賄金額,歷經了2000元、5000元、1萬元、2萬元、3萬元、5萬元的飛躍,受賄方式也從牌場賭桌轉成了直接收受。

綜觀譚明春的貪腐之路,是一個“溫水煮青蛙”的過程。那些有求於他的老闆和相關業務承攬者就是“溫水”,而他這隻“青蛙”在溫水的浸淫下,與形形色色的老闆和相關業務承攬者稱兄道弟、吃喝玩樂、打牌賭博,喪失了一個官員的基本原則,在“溫水”中走上了犯罪之路。

2010年3月17日,譚明春受賄案在巴東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後,許多旁聽民眾都認為:他是毀在了賭上,栽在了貪上……

審判結果

2010年8月11日,巴東縣人民法院對巴東縣交通局原局長譚明春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譚明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對其違法所得26.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譚明春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4月擔任巴東縣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26.7萬元。另查明,譚明春在偵查機關未對其宣布進行調查和採取強制措施前,即以“主動交代”的書面材料,如實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25.2萬元賄賂的主要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譚明春主動勸其妻子籌錢退贓19.1萬元。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明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26.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譚明春在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悔罪性明顯,積極退贓,且有自首情節,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並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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