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建忠

譚建忠

譚建忠,男,滿族,1960年1月29日出生 ,河南欒川人,中共黨員,1981年7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曾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4年5月20日,違紀被查。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9月30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2016年9月2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8月9日,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1979年07月至1981年07月河南省欒川師範學校學生;

1981年07月至1982年07月河南省欒川實驗中學教師;

1982年07月至1984年07月河南省欒川縣高中教師;

1984年07月至1985年09月任河南省欒川縣團委副書記;

1985年09月至1987年07月省委黨校共青團乾訓班行政管理專業學生;

1987年07月至1989年08月任河南省欒川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9年08月至1990年01月任河南省欒川縣石廟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0年01月至1994年04月任河南省欒川縣石廟鄉黨委書記;

1994年04月至1994年12月任河南省欒川縣欒川鄉黨委書記;

1994年12月至1996年05月任中共河南省欒川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6年05月至1997年03月任中共河南省欒川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7年03月至1998年02月任中共河南省宜陽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98年02月至2001年09月任中共河南省宜陽縣委副書記;

2001年09月至2003年08月中共河南省宜陽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2003年08月至2009年02月任中共河南省宜陽縣委書記(2006年12月當選為中共洛陽市第九屆委員會委員);

2009年02月至2009年03月任中共河南省宜陽縣委書記(副市廳級);

2009年03月至2009年05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副市廳級)、黨組成員,辦公室黨組書記,市應急辦主任;

2009年05月至2009年06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副市廳級)、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室黨組書記,市應急辦主任;

2009年06年至2009年08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洛陽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副市廳級)、秘書長,辦公室黨組書記,市應急辦主任;

2009年08月至2010年07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洛陽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副市廳級)、工委委員;

2010年07月2010年08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新區工委委員;

2010年08月至2014年02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4年02月至案發任洛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05月2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南省洛陽市委常委、秘書長譚建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23日,據最高檢網站訊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譚建忠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譚建忠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譚建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宣判後,被告人譚建忠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8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抗訴人譚建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折合801.2446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3萬港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譚建忠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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