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 證明評價影響因素分析
作 者:段厚省
出版時間: 2009年02月
ISBN: 9787503679162
開本: 16開
定價: 25.00 元
內容簡介
本書的主要內容、核心思想:
我國學理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的傳統表述我國學理和立法傳統上對法官根據有關證據資料來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為真、為偽或者處於真偽不明狀態的活動,使用的是“審查判斷證據”、“審查核實證據”或者“審核認定證據”這樣的表述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在法官和當事人共同努力確定了證明對象,並且當事人也按照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資料,或者當事人未能。
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或者法官經過職權調查獲得或者未獲得相應的證據資料後,應當進行的下一個程式是對證據資料本身是否符合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的要求進行評價和判斷,此時可能要適用一系列的證據規則來對證據資料逐個地進。
作者簡介
段厚省,男,1970年出生於安徽懷遠人,1996年~2002年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後取得民事訴訟法學方向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一2004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2004年至今為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民法、證據法。現已出版《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民事訴訟標的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民法請求權論》(人民法院出版社)等專著三部,合著《海峽兩岸司法協助問題研究)(海峽出版社)、《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理論與實務》(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等專著二部,合著《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等法律碩士教材一部,在《法學研究》等法學核心刊物發表論文三十多篇。
圖書目錄
第一編 證明評價及其影響因素概述
第一章 證明評價概念
第一節 我國傳統學理對法官事實判斷活動的表述存在缺陷
一、我國學理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的傳統表述
二、學理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傳統表述的缺陷
第二節 應以證明評價來表述法官對當事人證明進行評價的活動
一、關於證據評價概念
二、關於證明評價概念
第二章 證明評價內容
第一節 對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是否需要證明進行評價
一、評價認為當事人主張的事實需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
二、評價認為當事人無須對其主張的事實進行證明
第二節 對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進行評價
一、證據能力概述
二、對證據能力進行評價
三、證據能力評價活動和待證事實評價活動的關係
第三節 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評價
一、證明力概述
二、對證據證明力進行評價
第四節 對作為證明對象的事實真偽進行評價
一、作為證明對象的事實的構成
二、對作為證明對象的事實的評價
第三章 證明評價影響因素概述
第一節 證明制度內部制約關係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產生的影響
一、關於證明對象對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二、關於證明責任對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三、關於證明標準對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四、關於證明評價模式對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第二節 證明制度周邊因素對法官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關於訴訟主體能力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二、關於審判權分享機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三、關於裁判目的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四、關於裁判方法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二編 證明制度內部制約關係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四章 證明對象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證明對象概述
一、實體法上的事實
二、程式法上的事實
三、證據事實
四、法規事實
五、經驗法則
第二節 證明對象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一、如何決定證明對象的範圍,其本身既是一種證明評價活動,也影響到法官此後進一步展開的證明評價活動
二、法官在進行證明評價時所遵循的價值取向,因證明對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從而其評價的謹慎程度也不相同
三、不同的證明對象,其證明難度不同,證明評價的難度也不相同
第三節 證明評價對證明對象的影響
第四節 證明對象對其他證明制度的影響
一、證明對象對證明責任分配的影響
二、證明對象對證明標準的影響
第五章 證明責任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證明責任概述
一、證明責任概念
二、證明責任的性質
三、證明責任的價值功能
第二節 證明責任對法官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主觀的證明責任對法官證明評價的影響
二、客觀的證明責任對法官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三節 證明評價對證明責任分配的影響
一、法官是否將事實評價為真偽不明,將會影響到客觀的證明責任的適用
二、法官可以通過對不同證明標準的把握,來影響主觀的證明責任和客觀的證明責任的負擔
第四節 證明責任對其他證明制度的影響
第六章 證明標準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證明標準概述
一、證明標準概念
二、證明標準的價值功能
三、證明標準的建構
第二節 證明標準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實踐中對證明標準把握的簡單化和單一化,不利於證明評價活動的順利展開和促進評價結果的準確
二、證明標準或者證明標準的體系設定越科學,法官證明評價的活動就越順利,反之則越困難
第三節 證明評價對證明標準的影響
一、法官可以通過要求當事人承擔更多的主觀的證明責任或者較少的主觀的證明責任來抬高或者降低證明標準
二、法官也可以通過適用或者不適用客觀的證明責任規範進行裁判,來抬高或者降低證明標準
三、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中,證明標準和證明評價都有著進一步主觀化的趨勢
第四節 證明標準對其他證明制度的影響
一、證明標準對主觀的證明責任負擔的影響
二、證明標準對客觀的證明責任分配的影響
三、證明標準和客觀的證明責任的功能有接近的趨勢
第七章 評價模式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證明評價模式概述
一、證明評價模式的概念界定
二、證明評價模式的歷史變遷
三、神示的證明評價模式
四、法定的證明評價模式
五、自由的證明評價模式
第二節 證明評價模式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一、不同的證明評價模式下,法官的主觀因素對證明評價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
二、神示的和法定的證明評價模式排除了事實真偽不明的可能,只有在自由的證明評價模式下才會產生事實真偽不明問題
第三節 法官證明評價活動對證明評價模式的影響
一、法官的主觀因素對於證明評價模式的形成發揮著作用
二、法官證明評價的實踐推動著證明評價模式的變遷
第四節 證明評價模式對其他證明制度的影響
一、證明評價模式對證明責任的影響
二、證明評價模式對證明標準的影響
第三編 證明制度周邊因素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八章 訴訟主體能力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當事人證明能力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當事人法律素養對其證明能力的影響
二、當事人獲取證據的能力對其證明能力的影響
第二節 法官評價能力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法官理解和把握法律原理和規則的能力對其證明評價能力的影響
二、法官把握和運用推理判斷等認識方法和技巧的能力對其證明評價能力的影響
三、法官積累和運用生活經驗的能力對其證明評價能力的影響
第三節 當事人證明能力和法官證明評價能力的相互關係
一、當事人證明能力和法官證明評價能力之間的積極關係
二、當事人證明能力和法官證明評價能力之間的消極關係
第四節 不同訴訟模式下當事人證明能力和法官評價能力的作用消長
一、當事入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區別
二、不同訴訟模式下當事人證明能力和法官證明評價能力的作用消長
第九章 審判權分享機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同一法院內部對審判權的分享及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合議庭層面對審判權的分享及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二、庭級層面對審判權的分享及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三、院級層面對審判權的分享及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二節 上下級法院之間對審判權的分享及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上下級法院之間對審判權的分享
二、上下級法院之間分享審判權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三節 檢察院對審判權的分享及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檢察機關分享審判權的制度安排及其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二、民事檢查監督的實踐及其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的實際影響
第十章 裁判目的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裁判目的及其形成因素
一、影響裁判目的形成的因素之一:民事訴訟目的理論
二、影響裁判目的形成的因素之二:立法、司法解釋和相關政策
三、影響裁判目的形成的因素之三:各種利益關係
第二節 裁判目的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保護私權之目的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二、維護私法秩序之目的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三、解決糾紛之目的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四、程式保障之目的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五、追求各種利益之非正當目的對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第十一章 裁判方法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第一節 裁判方法概述
一、裁判方法的理論預設
二、裁判方法的實踐形態
三、裁判方法的形成基礎
第二節 裁判方法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一、先尋找法律,後發現事實的裁判方法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二、先發現事實,後尋找法律的裁判方法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三、尋找法律和發現事實交錯進行的裁判方法對證明評價的影響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