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學中的證據的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又稱證據力,是指證據對待證事實證明上的強弱程度,即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
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與效力的大小強弱。不同歷史時期的訴訟證據制度對證明力的規定各不相同。奴隸制時期以詛誓、水審、火審、決鬥、卜巫等神明裁判方式確定證據的效力;封建專制社會由法律預先規定出各種證據的證明力;資本主義各國以形式證據與自由心證相結合或法官職權至上的原則運用證據。在中國,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實事求是原則,認為證據的證明力決定十其對案件事實的反映程度,不承認任何外力的、人為的強加因素。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直接而緊密的內在聯繫,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客觀標準。
證據法學中的證據的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又稱證據力,是指證據對待證事實證明上的強弱程度,即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