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主體

證明主體是指在訴訟中有權利和義務依法運用證據確定或闡明案件事實的機關與個人。

由於證明行為與訴訟結果的一致性,所以證明主體與訴訟主體是一致的。只有訴訟主體才能依法享有證明權利,承擔證明義務,具體而言,訴訟證明主體主要包括以下範圍:1.司法機關。作為我國刑事訴訟證明主體的司法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2.當事人。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3.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因法律的規定而取得代理被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資格,是獨立的訴訟主體,依法享有與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與法律地位,具有與被代理當事人同等的證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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