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開示

證據開示

證據開示是在庭審前控辯雙方獲取對方手中有關案件的信息、展示證據的一種制度。

學術文獻解釋

1、一般認為,證據開示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相互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所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方法

2、證據開示是指庭審前控辯雙方相互獲取案件的信息、展示證據的一種訴訟制度.犯罪心理測試結論有沒有可能成為證據,首先就要看犯罪心理測試結論有沒有證明力,即犯罪心理測試結論之事實對案件事實證明力之有無

3、證據開示制度的基本內容所謂證據開示是指在刑事訴訟審判過程中,控辯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對其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依照一定規則所進行的相互知悉、交換、查閱的訴訟制度

4、證據開示是指在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前,控辯雙方應將自己獲得的證據材料展示給對方,使雙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證據內容,為出庭參加訴訟做好準備,防止審判人員先入為主、未審先判

5、證據開示是指控辯雙方在開庭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證據的一種制度,它起源於英美,後來被諸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納.在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框架內,黨執政的基礎主要是人民基礎、經濟基礎和思想文化基礎

6、根據《布菜克法律辭典》,證據開示是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隱藏起來的東西”.有的學者將證據開示界定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獲得和持有與案件有關信息的方法

英文對照

evidence discovery; evidence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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