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賣出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後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目前國際上存在的融資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種:證券融資公司模式、投資者直接授信模式、證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記結算公司授信的模式。中國包融資融券模式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特點
融資融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槓桿性。與普通股票相比,融資融券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就可以開展此業務。投資者通過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資,用較少資本來獲取較大利潤。
2、資金流動性。融資融券交易引導資金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有序的流動,保證了證券市場的效率。
3、信用雙重性。融資融券業務存在雙重信用關係,但在中國試點期間,只允許證券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和自由證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所以在此期間中國只有第一層信用關係。
4、做空機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後,投資者可以先借入股票賣出,等股價下跌後再買回歸還證券公司,這樣在股價下跌時投資者也可以獲利。
交易區別
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在許多方面有較大的區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證金要求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須提交100%的保證金,即買入證券須事先存入足額的資金,賣出證券須事先持有足額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即可進行保證金一定倍數的買賣(買空賣空),在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並在高位賣出證券後歸還借款;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並在低位買入證券歸還。
2、法律關係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係,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一併作為擔保物。投資者在償還借貸的資金、證券及利息、費用,並扣除自己的保證金後有剩餘的,即為投資收益(盈利)。
3、風險承擔和交易權利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幾乎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少數特殊品種對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有特別要求的除外);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內買賣證券,而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均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之內,這些證券一般流動性較大、波動性相對較小、不易被操縱。
作用
1、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在完善的市場體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做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2、有效緩解市場的資金壓力
對於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現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種方式,所以融資的放開和銀行資金的入市也會分兩步走。在股市低迷時期,對於基金這類需要資金調節的機構來說,不僅能解燃眉之急,也會帶來相當不錯的投資收益。
3、刺激A股市場活躍
融資融券業務有利於市場交投的活躍,利用場記憶體量資金放大效應也是刺激A股市場活躍的一種方式。
4、改善券商生存環境
融資融券業務除了可以為券商帶來數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還可以衍生出很多產品創新機會,並為自營業務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基礎
融資融券制度是現代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基礎,也是解決新老劃斷之後必然出現的結構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資融券和做空機制、股指期貨等是配套聯在一起的,將會同時為資金規模和市場風險帶來巨大的放大效應。在不完善的市場體系下信用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進一步加劇市場波動。風險表現在兩方面,其一,透支比例過大,一旦股價下跌,其損失會加倍;其二,當大盤指數走熊時,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交易模式
在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中,包括證券公司向客戶的融資、融券和證券公司獲得資金、證券的轉融通兩個環節。這種轉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專門的機構例如證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轉融通由金融市場中有資金或證券的任何人提供。1、分散信用模式。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由證券公司直接對其提供信用。當證券公司的資金或股票不足時;向金融市場融通或通過標借取得相應的資金和股票。這種模式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市場基礎上,不存在專門從事信用交易融資的機構。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香港市場也採用類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對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同時設立半官方性質的、帶有一定壟斷性質的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以此來調控流人和流出證券市場的信用資金和證券量,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活動進行機動靈活的管理。這種模式以日本、韓國為代表。
3、雙軌制信用模式。
在證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擁有直接融資融券的許可證的公司 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後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理客戶的融資融券申請,由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直接融資融券的服務。這種模式以中國台灣地區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種模式,在各國(地區)的信用交易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選擇哪種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內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國證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已經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應採取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集中信用模式作為過渡,專門向券商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加強對信用交易的監管與控制。
管理機制
各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機制來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種風險。證券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信用交易證券選擇的主要標準是股價波動性較小、流動性較好,因此應選擇主營業務穩定、行業波動性較小、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流通股本較大的股票。
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比例是影響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用擴張程度最為重要的參數,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例和維持保證金比例。美國規定的初始保證金比例為50%,融資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5%,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則根據融券的股價而有所不同。台灣地區規定初始保證金比例為50%,融資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8.6%,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8%。預計我國初始保證金比例將確定為50%,融資與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在30%左右。
對融資融券的限額管理。
規定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不應該超過淨資本的一定限度,規定券商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淨資本的比率,規定券商對單個客戶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淨資本的比率。如台灣地區規定,單個證券公司對單個證券的融資不應該超過t0%,融券不應該超過5%,對客戶的融資融券總額不能超過其資本金的250%。
單只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制度。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被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或被操縱。參照海外市場的經驗,當一隻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其流通股本25%時,交易所應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超過融資額時,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後再重新開始交易。
影響
正面影響
首先,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必然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資金增量,這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其次,融資融券有明顯的活躍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融資交易者是市場上最活躍的、最能發掘市場機會的部分,對市場合理定價、對信息的快速反應將起促進作用。歐美市場融資交易者的成交額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台灣市場甚至有時占到40%,因此,融資融券的引入對整個市場的活躍會產生極大的促進作用。而賣空機制的引入將改變原來市場單邊市的局面,有利於市場價格發現。
再次,融資融券的引入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資使投資者可以在投資中藉助槓桿,而融券可以使投資者在市場下跌的時候也能實現盈利。這為投資者帶來了新的盈利模式。
負面影響
首先,融資融券可能助漲助跌,增大市場波動。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券商收益首先,融資融券的引入,會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躍性,從而為證券公司帶來更多的經紀業務收入。根據國際經驗,融資融券一般能給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帶來30%-40%的收入增長。
其次,融資融券業務本身也可以成為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2003年和1980年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 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夠持久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壟斷性的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而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時所能獲取的利差會相對較小。
中國的融資融券制度,只有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對於獲得資格的證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這個新業務帶來的盈利,但沒有資格的證券公司則可能面臨客戶的流失,因此,融資融券的試點和逐步推出勢必造成券商經紀業務的進一步集中。
另外,由於能夠放大投資者資金,除了交易本身的特徵之外,融資融券也能夠為投資者產生很多附加效應。例如,交易所打新股出了新規則:滬市1萬元市值配一個申購單位,1000股;深市5000元市值配一個申購單位,500股;融資融券賬戶的市值可以作為參考市值。對於大多數中小散戶來說,新股申購需要市值配售,本來手中資金不多,還要保證市值額度,實在也是難上加難。這時候融資融券便是很好的工具,能夠大幅度提高新股中籤機率。
推出歷程
2010年03月30日:深滬交易所通知融資融券交易試點3月31日正式啟動。
2010年01月08日:國務院原則上同意開設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2008年10月3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
2008年10月05日:證監會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
2008年04月25日:《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出台。
2008年04月08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營業網點若干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2006年09月05日:《融資融券契約必備條款》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公布。
2006年08月29日:中證登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2006年08月21日:《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發布。
2006年06月30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操作須知
融資融券業務流程1、投融券賣空所造成的股價回調速度和程度可能引發恐慌,導致市場跟風拋售,這將使得投資者出於平倉的壓力而非自願減倉。因此,投資者應該儘可能避免大規模的融券賣空,特別是在市場低迷時尤其要謹慎。
2、散戶的資金和持券量都比較小,因此,一般情況下基於做空動機的融券賣空只適合於機構投資者;散戶投資者只有在堅持長期看空某隻股票,或跟風大盤下行時才融券做空,但必須要看準個股與大勢,否則風險將更大。
3、在股價下跌過程中,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後,卻缺少資金進行補倉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資融券交易的數據信息能為市場提供最新動向的風向標。
5、當經紀行強行平倉或關閉投資者信用賬戶時,投資者就喪失了在市場回暖時重新盈利挽回損失的機會。
券商收益
首先,融資融券的引入,會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躍性,從而為證券公司帶來更多的經紀業務收入。根據國際經驗,融資融券一般能給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帶來30%-40%的收入增長。
其次,融資融券業務本身也可以成為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1980年和2003年的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夠持久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壟斷性的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而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時所能獲取的利差會相對較小。
雖然在中國的融資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資帶來的利息收入會相對有限,但無論如何,在目前中國融資融券剛剛引入的相當一段時期內,都會給證券公司提供一個新的贏利渠道。由於中國很可能借鑑台灣的雙軌制模式,只有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對於獲得資格的證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這個新業務帶來的盈利,但沒有資格的證券公司則可能面臨客戶的流失,因此,融資融券的試點和逐步推出勢必造成券商經紀業務的進一步集中。
實例解讀
如果投資者要融資,其投入的保證金為5000元,那么該投資者可從券商處融得10000元。這樣,該投資者融資後總市值為1.5萬元。
如果投資者要融券,其現有的可充當保證金的證券的市值為5000元。那么,該投資者可融得的證券市值為10000元,融券後的總市值為1.5萬元。
虧多了要追加保證金
在規定保證金比例的同時,深交所還規定了客戶維持擔保比例為130%。
實例解讀:
以前面的例子為準,客戶融資融券後,市值為1.5萬元,如果某天其總市值減少到1.3萬元以下(即融得資金或證券市值的130%)時,券商將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者強制平倉。。
信息披露
融資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參與融資融券的相關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以規定的方式向市場公布其相關融資融券交易信息的行為。由於融資融券交易的槓桿機制帶來收益、風險的放大效應,因此充分、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是組織和監管融資融券交易、保護市場參與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一、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特點和意義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具有強制性、多發布主體、披露內容多、披露頻率高等特點。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表現在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等形式規定了披露的法定義務,強制要求相關當事人必須報告或發布相關信息,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多發布主體的特點表現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等都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主體,在規定的情形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等市場主體都應該通過規定的渠道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和向市場披露規定的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內容多表現在每個交易日投資者可通過相關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渠道了解到整個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眾多相關信息,包括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證券代碼和簡稱、保證金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的交易金額和融資融券餘額、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等;披露頻率高表現為每個交易日證券公司都必須申報當日融資融券業務數據,證券交易所每個交易日開市前都會根據證券公司申報數據披露上一交易日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匯總情況,披露的高頻率保證了披露信息的及時性。
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價格真實反映其內在價值,能調動各種資源在有序的競爭中實現更為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而證券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往往是證券市場失靈的主要原由所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對於增強市場資本運作的透明度,遏制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投資者的正當利益,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嚴格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有效監管的需要,也是保障融資融券這一新興業務規範運行和健康發展的需要。
二、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體、內容和方式
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體包括了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不同的披露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證券交易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及滬深交易所的實施細則,交易所應通過網站和交易網路等信息渠道,向市場披露以下信息:
1、交易所根據各證券公司報送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於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2)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2、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範圍及折算率,以及其調整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新增或取消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或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折算率及相關的執行時間等內容。
3、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等比例,以及其調整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初始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等比例、相關比例的調整情況、執行時間等內容。
(二)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通過公司網站或在營業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披露融資融券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及折算率、標的證券名單、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維持擔保比例、佣金率、試點營業部名單、契約條款等內容。
(三)投資者
對於投資者來說,融資融券交易也對其信息披露義務提出了要求,主要是:
1、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為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關信息的報告、披露或要約收購義務。
2、融券期間,投資者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投資者應該在該交易發生起3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申報的情況按月報送證券交易所。
三、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注意事項
首先,投資者應當知曉融資融券交易各個信息披露主體的披露方式,建立高效的獲取信息的渠道。《融資融券契約必備條款》就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之間通知與送達的最低要求做出了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投資權益,投資者應當告知證券公司詳細的聯絡方式,約定證券公司通知與送達的義務和方式,同時就投資者查詢融資融券交易的對賬單進行詳細約定。
其次,投資者應當知曉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內容。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需關注融資融券交易不同主體披露的各種信息,如:交易所披露的前日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及折算率的調整信息;證券公司披露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名單、維持擔保比例的規定、公司披露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及折算率與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的差異及變化、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率;其他投資者披露的持有賣出信息等。
除此之外,投資者還應關註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行業動向,關注所在證券公司的契約條款約定信息,做好風險揭示書上列示的各種風險的防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