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方式分為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前者委託中介商代理,發行人與中介商共同依據證券法規合理確定有效認股人和認股數量,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公開、公平和公正地解決供求矛盾,發行方式分為包銷、代銷和聯合發行。包銷根據發行責任大小又可分為全額、定額和餘額三種包銷。全額包銷是券商先全部認購所發行的新股,再組織銷售,承擔風險最大,發行手續費也最高。對發行人而言,發行人無任何風險就能籌措到全部資金,雖成本較高,但方便快捷。定額發行是券商只承擔相應比例的股票發行額度,一般適用於發行人並非要求資金一步到位,也意味著該股緊俏好銷。餘額包銷是券商承諾接受所有發行剩餘股票,風險較大,尤其在市場低迷時,這也是券商顯示自己資金實力與信心的方法,發行人同樣無後顧之憂。代銷是券商代理銷售,對剩餘股票不承擔任何責任與風險。自然,發行手續費最低,也是券商對該品種看淡的一種表示。法律規定代銷或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天,否則雙方協定失效。聯合發行是適用於發行數量特別巨大的證券,由一家券商為主承銷商,聯合數家機構共同完成發行任務,發行風險共同分擔,發行費用共同分攤,這種辛迪加式的方式,其內部的管理協調十分重要,否則會引起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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