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關於印發《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證券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為規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工作,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我會制定了《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現予發布實施。證券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計繳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行為,保證及時、足額籌集保護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護基金是指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原則籌集的,由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必須依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繳納保護基金。
第四條 保護基金收取機構為依法設立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
第五條 保護基金公司開立專用賬戶,負責收繳和管理證券公司繳納的保護基金。
第二章 繳納比例
第六條 依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其營業收入的0.5-5%向保護基金公司繳納保護基金。
營業收入是指在利潤表中列報的營業收入。
第七條 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實行差別繳納比例。保護基金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分類,確定各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
第三章 繳納方式
第八條 證券公司採用當年預繳、次年彙算清繳的方式繳納保護基金。
第九條 證券公司全年分兩次預繳保護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將上半年應繳納的保護基金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賬戶,次年1月15日之前補充繳納全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
第十條 證券公司在預繳保護基金時,應當按照當年半年或全年營業收入及核定的繳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並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附屬檔案1)及中期財務報告或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年度審計報告或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審定的營業收入及核定繳納比例確認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並於次年4月30日(彙算清繳申報截止日)前向保護基金公司申報彙算清繳,保護基金公司應於5月31日(彙算清繳核實工作結束日)前完成彙算清繳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申報彙算清繳時,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保護基金彙算清繳申報表》(附屬檔案2);
(二)年度審計報告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三)年度淨資本計算表和風險監控指標監管報表審計報告;
(四)保護基金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報送的《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保護基金彙算清繳申報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以上人員對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申報彙算清繳時,對於少繳的部分應當同時補繳;對於多繳的部分,證券公司可申請退回或抵繳下一年度保護基金,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視為同意抵繳。
對於申請退回的,保護基金公司應在收到《保護基金彙算清繳申報表》後,於彙算清繳核實工作結束日後10個工作日內將多繳資金退回證券公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彙算清繳申報截止後,未足額繳納保護基金的,保護基金公司對其欠繳金額從滯納日(彙算清繳申報截止日後的第一個自然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比例計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對證券公司保護基金預繳、彙算清繳和報送資料的情況進行核查。對報送資料不真實完整、不及時繳納保護基金、預繳金額與彙算清繳金額差異較大的,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證券公司予以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報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七條 保護基金公司對不及時繳納保護基金、欠繳金額較大、報送資料不真實完整的證券公司,可報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現場檢查或接受中國證監會的委託進行審計檢查,核實報表。
保護基金公司可在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網站公布拒不繳納或長期欠繳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名單,並要求其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公司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及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中國證監會或證券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對違反本辦法的證券公司採取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保護基金公司通報證券公司的監管分類信息及相關資料。
中國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
保護基金公司可通過中國證監會證券機構監管信息系統獲取證券公司向證券機構監管部門定期報送的有關信息。
保護基金公司可在其網站上披露證券公司法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和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保護基金公司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編制保護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季報信息,報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
2.保護基金彙算清繳申報表
附屬檔案1
填表須知:
1.營業收入為利潤表中列報的營業收入;
2.繳納比例為保護基金公司核定的本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
3.應繳納金額=當期營業收入×繳納比例;
4.繳納金額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5.年度:因當年預繳分兩次進行,上半年預繳時填寫**年上半年度;下半年預繳時填寫**年度;
6.已預繳金額:上半年預繳時應填報上個年度用於抵繳本年度保護基金的金額;下半年預繳時應填報上半年度實際預繳的金額。
附屬檔案2
填表須知:
1.營業收入為經審計的利潤表中列報的營業收入;
2.繳納比例為保護基金公司核定的本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
3.應繳納金額=年度營業收入×繳納比例;
4.繳納金額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5.年度:申報彙算清繳的實際年度;
6.已預繳金額:彙算清繳年度內已實際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
7.申請事項:應明確本年度多繳部分是否申請退回或抵繳下年度保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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