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08-1985.03湖州供銷學校工作(其間:1984.09—1987.12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商業企業管理專業大專學習);
1985.03-1995.12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財會科科員;
1995.12-1996.06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財會科副主任科員;
1996.06-2000.12湖州市供銷合作社綜合管理處(科)副處(科)長(其間:1997.08—1999.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2000.12-2001.10湖州市供銷合作社綜合管理處處長;
2001.10-2002.07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資產管理處處長;
2002.07-2006.07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財會審計處(資產管理處)處長;
2006.07-2007.08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財會審計處處長;
2007.08-2012.08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財會審計處處長;
2012.08-2014.08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委員、財會審計處處長;
2014.08-2018.11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調研員謝鑫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公職
2018年11月,中共湖州市紀委、湖州市監委對湖州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調研員謝鑫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謝鑫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禮卡;違反廉潔紀律,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活動安排,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生活紀律;違反財經紀律;工作失職,造成集體資產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涉嫌職務侵占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謝鑫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法律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職務侵占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湖州市委批准,中共湖州市紀委、湖州市監委決定給予謝鑫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謝鑫祥違紀違法所得;將謝鑫祥涉嫌職務侵占、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