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永安

謝永安,1962年出生於遼寧丹東,因犯有走私販賣毒品罪,2010年9月底被最高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所犯罪行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2008年8、9月間,謝永安夥同他人以人民幣1萬元的價格從境外走私冰毒一袋,並將毒品帶至丹東中保賓館407房間。後因發現樓下可能有警察,謝永安將購買的冰毒藏匿到407房間衛生間浴缸下面,當其準備離開並行至4樓走廊時,被丹東海關緝私分局民警抓獲,並在407房間衛生間的浴缸下面搜繳白色結晶體一袋。經鑑定:白色結晶體淨重198克,檢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含量為77%。冰毒麻古數百粒。

丹東中院認為,謝永安、郭長遠的行為,構成了走私、販賣毒品罪,且所涉毒品數量大。同時,繫纍犯,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從重處罰。為此,對其二人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謝永安提起抗訴。遼寧高院經審理,裁定“維持原判,駁回抗訴”,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核准了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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