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8年9月—2002年5月,任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5月—2006年7月,任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委副書記;
2006年7月—2011年6月,任百色市西林縣委書記;
2011年6月-2015年5月,任百色市委委員、德保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廣西百色市委委員、德保縣委書記謝德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中共百色市委原委員、德保縣委原書記謝德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謝德強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巨額賄賂,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
謝德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謝德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德保縣原縣委書記謝德強(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5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德保縣原縣委書記謝德強(正處級)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6年3月25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德保縣原縣委書記謝德強(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5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德保縣原縣委書記謝德強(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謝德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謝德強,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德強在擔任中共西林縣委書記、德保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6年9月7日,廣西百色市德保縣原縣委書記謝德強涉嫌受賄案在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謝德強被控受賄1430萬元人民幣及黃金400克。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謝德強利用其擔任中共西林縣、德保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10個行賄人的錢財達35次,共受賄1430萬元人民幣和黃金400克,單次受賄最高數額達到400萬元。在收受賄賂前後,謝德強為相關企業及人員在招標代理、項目推進、工程款撥付、手續的辦理以及幹部的選拔任用、職位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或給予關照。被告人謝德強歸案後退出贓款總計人民幣29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德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務,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法庭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作出罪刑相適應的判決。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謝德強表示,作為國家公務人員,其受賄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深感對不起黨和國家,對自己的行為痛苦萬分,積極主動配合辦案機關查清事實和退款,並積極悔罪,懇求法庭從輕處罰。 此案將擇日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