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原則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指法院在具體商標案件的審理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系爭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進行認定的司法行為。 因此,最新頒布的《徵求意見稿》在第2條明確規定需要“司法認馳”的幾種情形:第一,“跨類保護”是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前提。 因此,同類或類似商品(服務)商標侵權不需要涉及馳名商標認定,需要進行“跨類保護”是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前提。

摘 要: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原則有按需認定原則、被動認定原則、個案認定原則、事實認定原則、嚴格管轄原則和主動審查原則。這些原則在最新頒布的《關於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中均有所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堅持以上原則,對於防止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異化”現象,使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回歸其制度本質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字: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按需認定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①],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②],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做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確立了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至此,我國馳名商標認定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規範到逐步規範,從行政認定單軌制到行政認定、司法認定雙軌制的發展歷程。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指法院在具體商標案件的審理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系爭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進行認定的司法行為。[③]與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相比,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具有其自身的優勢。(見表1)

(表1 馳名商標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的比較)

項目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知名商標司法認定

主體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認定程式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當事人不能單獨提起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

認定後的救濟途徑目前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提起抗訴

認定效力非終局性終局性

適用範圍可對註冊、未註冊商標作出認定對未註冊商標是否馳名認定沒有明文規定

認定期限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審查時限,異議案件至少需要3年以上,爭議案件更長達4年,甚至5年以上一般為6個月

從表一中,我們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通過司法程式認定馳名商標在效率上更快捷,在效力上更確定,更適宜企業做首先的商標訴求選擇。因此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增長極為迅速。(見表2)

(表2 2001—2006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

時間數量速度(件/年)

2001。7-2002。1011

2002。10-2005。107123。7

2005。10-2006。10115115

數據來源[④]

從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國各地法院共認定了187件馳名商標,依法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社會效果。[⑤]但是根據以上數據顯示,相對於起伏不大的行政認定而言,司法認定的增速極不正常。當前社會上一些企業出於一己之私,利用法制的不健全濫用權利,將本來法律賦予的擴大保護的手段,變成其追求榮譽稱號、獲取商業利益的策略和工具。他們盲目攀比和追捧,甚至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認定,不適當的加以宣傳利用,致使出現了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和法治原則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熱”。而“異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虛構訴訟”打出“馳名商標'。他們”無中生有“,惡意製造證據,虛構商標侵權案件,借司法權力之手,將本不出名的商標,打成”馳名商標“;[⑥]一是把馳名商標作為”金“字招牌大肆宣傳利用。這種現象嚴重背離了馳名商標制度在於為其提供特殊法律保護的初衷,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在商業競爭中被”異化“了。

鑒於此,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以期減少利用“司法認馳”追逐不正當利益機會,使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回歸其制度的本質。《徵求意見稿》共14條,確立了一系列“司法認馳”的原則。這是引導企業正確樹立和維護自身品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制止侵權行為和加強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公信力的關鍵所在。

一、按需認定原則

商標法上並無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的分類,“馳名商標並不是商標法上的一種特殊商標,而是法律為所有商標提供的一種可能的保護。”[⑦]無論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國際條約,還是國內《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均表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不是“商標選秀”,其本質意圖是為了加強對某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的保護,以防止他人不正當利用權利人的商譽損害其利益。因此,按需認定原則要求我們“無保護則無認定之必要”。

從另一方面講,通過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可以給予商標所有人特殊保護。這會涉及到商標所有人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對商標所有人的過多保護勢必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更多侵害,所以這種特別保護應當是一種必要且有限制的保護。因此,最新頒布的《徵求意見稿》在第2條明確規定需要“司法認馳”的幾種情形:

第一,“跨類保護”是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前提。

《徵求意見稿》第2條第1款規定:“原告以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商標法》第13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因此,同類或類似商品(服務)商標侵權不需要涉及馳名商標認定,需要進行“跨類保護”是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前提。

第二,涉及域名糾紛需要進行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徵求意見稿》第2條第2款規定:“原告以被告註冊、使用的域名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這是對把馳名商標搶注成域名行為的規範。域名是上網企業在網際網路中的網站地址,類似於企業名稱,是區分市場主體的標誌,其最顯著的功能就是識別。域名之於企業,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也是企業競爭的一種商業策略。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將知名度高的商標搶注為域名的惡意行為不斷出現,嚴重損害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業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賦予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隨後在《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惡意搶注為域名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最新頒布的《徵求意見稿》第2條強化了涉及域名糾紛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