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是:
(1)計畫是在動態條件下對未來進行預測安排的工作,常常有一定的不可肯定因素,即使事先進行大量的調查、分析、論證與選擇,也難於保證制訂的計畫能完全符合實際;
(2)在內部環境、外部環境、物質環境與精神環境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利或不定因素,使計畫的實施受到各種各樣的制約;
(3)由於計畫的編制者、參與者、決策者在觀 念、態度、智力和經驗等個人因素對計畫後果產生的影響,要在計畫實施一段後才能表象化。因此,往往有必要在計畫執行一段時間後,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對原計畫進行修正,制訂調整計畫。
在建設工作進程中,對原計畫進行調整是以實際情況和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對項目、投資、進度、預定效果等做出更恰如其分的安排。比如“七五”計畫是在1986年之前制訂的,當執行到1987年時,由於實際情況的變化或與原計畫的偏離,使原計畫中部分建設項目情況(包括實際規模與計畫規模的出入、工程開工日期的提前或拖後、形象進度的快慢等)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籌措情況、投資完成情況等)與原計畫安排不符,若不予以調整就將對整個計畫預期的目標與任務產生不良影響,這就要編制“七五”調整計畫。對於建設單位來說,要對計畫進行調整,必須提出調整計畫報告,報請原計畫審批單位審批。調整計畫可以用表格形式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