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之全球化?何種法哲學?

進入世界結構以後,中國法律哲學在審視“中國問題”之時必須建構起一種“關係性視角”。 以關係性視角觀之,中國被裹挾進的“世界結構”,對中國的未來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著一種並非依賴“共謀”、而是根據承諾的“強制性”支配。 因此,中國法律哲學必須經由“關係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去從重新定義中國,同時建構起“主體性中國”,並據此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

內容介紹

全球化不僅是“經濟主義”論者所主張的經濟全球化過程,而毋寧是一個既依憑民族國家又脫離民族國家的社會變遷過程;“法律全球化”也並不是從“國家法律一元化”走向“非國家法律一元化”的進程,而毋寧是一種從“國家法律一元化”走向“國家與非國家法律多元化”的進程;全球化也不是一種同質化的進程,而毋寧是一個單一化與多樣化、國際化與本土化、一體化與碎裂化、集中化與分散化相統一的進程;全球化更不是一個客觀必然的進程,而毋寧是“全球主義”對其型塑後的產物,是我們根據何種視角去影響全球化進程的“話語爭奪權”問題。只有樹立這種開放性的“全球化觀”,我們才能為中國以一種“主體性”的姿態,並依據“中國理想圖景”或“世界理想圖景”去重構全球化進程及其方向提供認識論前提。
世界結構構成了當下中國法律哲學的歷史性條件。進入世界結構以後,中國法律哲學在審視“中國問題”之時必須建構起一種“關係性視角”。以關係性視角觀之,中國被裹挾進的“世界結構”,對中國的未來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著一種並非依賴“共謀”、而是根據承諾的“強制性”支配。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不只是對此前西方現代性的簡單延續,而是具有雙重性。這就使得中國的問題成了共時性問題:不再是“發展中世界”、“第一現代世界”和“第二現代世界”中任何一個“世界”的問題,而是上述三個“世界”合成的問題。因此,中國法律哲學必須經由“關係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去從重新定義中國,同時建構起“主體性中國”,並據此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

作者介紹

鄧正來,1956年生於上海,現任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院長,復旦大學大學特聘教授、政治學和法學博士生導師,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季刊》和《Fudan Journal》主編;吉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澳門大學資深訪問教授,中國文化書院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社會科學與知識社會學,側重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研究。創辦並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和《中國書評》。主要論著有《國家與社會: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學術與自主:中國社會科學研究》、《哈耶克法律哲學的研究》、《規則·秩序·無知:關於哈耶克自由主義的研究》、《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等;主要編著有《國家與市民社會》等;主要譯著有《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法律史解釋》、《民主、憲政、對外事務》、《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與自由》(主譯)、《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龐德《法理學》和《政治學說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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