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正義理念在民法的具體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礎上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 衡。

概念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正義理念在民法的具體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礎上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
(圖)誠實信用誠實信用
衡,以及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平衡。

在民法中的地位

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價值追求或社會正義;該原則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則,甚至被認為是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唯一原則;它孕育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它使民法富有彈性,通過誠實信用原則,法官獲得較多的自由裁量權。

範圍

誠實信用的適用範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於契約的訂立、履行和解釋,而且最終擴及於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性質亦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範,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行性規定。誠實信用的實質,是將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 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功能

1.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功能

2.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的功能

適用原則

具體規定優先適用;類推適用與漏洞補充方法優先適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判例。

實信用原則在審判中的套用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不欺恪守信用,並在獲取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帝王規則”,既是一條守法原則,也是一條司法原則。誠信原則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著作用:首先, 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的要求, 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其次, 誠信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近年來,法院民事判決書中經常出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字樣,誠信原則在審判實踐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對誠信原則的研究在學界也形成了一個熱點。

筆者認為,誠信原則的實質是立法者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權,誠信原則在司法審判中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避免具體規則可能導正的不公正裁決。在適用現行法律中的具體規定將導致明顯不公正裁決時,若適用誠信原則能導正判決結果,此時法官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而不適用具體規定。這是誠信原則在結果論的要求,若判決結果依照現有的一般具體規定明顯會導正不公正的裁決,可依照此原則排除具體規則的適用。此時誠信原則基於內涵和道德基礎的不同與諸如公平原則等其他民法基本原則相區別。

第二,對契約進行解釋,填補契約漏洞。對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地方,法官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使契約在維繫當事人權益平衡的基礎上履行。此外,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在契約出現漏洞無法體現契約各方之意思時,可以由法官解釋契約,填補漏洞,此時法官的依據不僅是契約各方的意思自治,還有獨立於契約各方意思的誠信要求,這就授予了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對法律進行解釋,填補法律漏洞。法律在制定過程中, 不可能對現實生活中錯綜複雜的一切事物, 對適用法律的各種具體條件作出萬無一失、詳盡無遺的規定, 因此,套用法律處理案件的過程就是一個對法律規範進行解釋的過程。法官可以從誠信原則的精神出發對現行的民事規範進行解釋, 通過這種解釋來精確確定各種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內涵及外延, 以使有關當事人履行義務、行使權利更加符合這個原則的要求。

綜上,誠信原則的套用就意味著承認民事審判中法官的創造性與能動性,意味著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也不僅局限於對當事人的約束,也能體現對民法規範的約束上,通過這一“泛道德”的原則性要求來使審判結果維持在公正的水平線上。誠信原則在審判中適用的關鍵就在於謀求民法規則的抽象性與套用性之間的平衡:一方面使法律規則不能過分抽象和概括,以致無法成為司法實踐的指引;另一方面又必須使法律規則抽象化、概括化到適用於一系列同類案件中而不致於僅能適用於個別案件。可以說法律自其產生之日起,由於其概括性的特點,適用於充滿個性的個案時無法完全切合;同時社會的不斷發展與法律的穩定性要求產生的矛盾使得法律總是滯後於社會;並且法官在適用法律時也不是機械的,法官需要在解釋法律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刻理解法律之本質含義。我們看到,通過誠信原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恰恰可以調和上述矛盾,正因為此,誠信原則愈來愈受到法官的青睞,在民事審判中適用的增多也正是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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