詣闕上書
詣闕上書,在漢代,一般應按司法管轄逐級告劾,但蒙受冤獄,也可越級上書中央司法機關申冤,這叫“詣闕上書”。
在漢代,一般應按司法管轄逐級告劾,但蒙受冤獄,也可越級上書中央司法機關申冤,這叫“詣闕上書”。出現這樣的越訴行為 ,原因有三:1)地方司法機關判案不公,造成冤獄,受害者不得以如此;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諉,不負責任,受害者冤苦無訴,不得以如此; 3)被告人權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級抗訴。這一制度的確立,對糾正地方司法不公、減少冤假錯案、緩和社會矛盾等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