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介紹
詢問回答告知義務這種立法形式與無限告知義務相比,對投保人比較有利:
①保險人的詢問往往根據以往的經驗,保險人沒有詢問到的問題,投保人不告知不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
②投保人的告知以其所知為限。投保人據其所知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即為履行了告知義務。即使事後證明他的回答與事實不符,也不構成違反告知義務。
點評
目前,很多國家的保險立法採用詢問回答告知的形式。我國的保險立法也一樣。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對投保人在契約訂立時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要求。至於契約訂立後的危險增加和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則法律沒有要求具體形式,只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應在最大誠信的基礎上自覺地、主動地及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