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救妻

詐欺救妻

詐欺救妻指的是北京下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尿毒症,透析半年之後,廖某花光了所有積蓄。為讓妻子活下去,廖某用私刻的假公章到醫院給妻子做了將近4年的“免費”透析治療。

簡介

在妻子身患尿毒症後,41歲的廖丹面臨無力支付醫藥費又要維持妻子生命的兩難選擇,於是他開始偽造醫院單據,讓妻子“免費”治療。

案情介紹

廖丹為妻子量血壓廖丹為妻子量血壓
2007年11月至2011年9月間,北京人廖丹為給患尿毒症的妻子治病,在北京醫院使用偽造的收費單,騙取醫藥費17.2萬餘元。2012年2月21日,其被警方控制後取保。

廖丹說自己犯法是因為吃低保的家庭根本供不起妻子每月5000多元的醫藥費。據介紹,因廖丹偽造的單據仿真度很高,故4年裡無人發現,北京醫院在收費改革過程中對賬時才發現大窟窿。

各方救助

廖丹妻子杜金領是河北省易縣農村戶口。河北易縣相關部門表示,杜金領可申請明年的新農村合作醫療,年繳50元,最高可報銷7萬元。

廖丹家所在的朝陽區六里屯街道辦也表示,2012年初已將廖丹的情況上報,希望給他家爭取更多特困醫療。

北京 街道辦盡力爭取救助

廖丹說,妻子每月醫藥費超過5000元,這讓吃低保的家庭無力承擔。他曾去街道辦希望給妻子辦醫保報銷,對方答覆“你愛人不是北京戶口,不能享受北京市民醫保待遇”。

北京市戶籍管理規定,夫妻結婚滿10年,外地戶口一方年滿45周歲,才能投靠在京落戶。

朝陽區六里屯街道辦民政科相關負責人稱,廖丹的家庭情況確實很困難,街道辦以家庭為單位為他家申請了低保。杜金領不是北京戶口,無法享受北京市民醫保。但北京有“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杜金領身患尿毒症,又是低保戶家庭成員,按規定可以享受,每年救助3萬元。這項政策最高救助額度2011年12月剛提升到8萬元,街道辦已在第一時間把廖丹的情況報給上級部門,“我們會在政策許可範圍內,儘量為他爭取救助。”

河北 可參保新農合獲補償 

杜金領的戶籍目前在河北省保定市易縣解村。

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人員表示,即使嫁到外地,只要杜金領的戶籍還在易縣,按照規定可參加“新農合”,獲得大病報銷(尿毒症屬於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範圍)。參合農村居民每人每年繳費50元,在所在鄉鎮或村委會繳納。2012年度繳費工作已結束,杜金領可參保2013年的新農合,每年累計補償封頂線為7萬元。該工作人員介紹,杜金領如果在北京居住和治療,需要在新農合管理中心辦理異地醫療登記備案。如果是在易縣或保定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透析,補償比例高,在北京(屬省外三級醫療機構)治療補償比例低很多。

該案被報導後,不少熱心人聯繫法院表示想捐助這對夫妻。

各方評論

要讓“窮人”得到更多救濟
鄭山海(醫生):如果說,在這個世界上真的存在“錢能買命”的現象,那么在尿毒症病人身上絕對是得到了體現。這個病多由腎功能衰竭引起,大多無法治癒,但如果能定期進行透析治療,並且不出什麼意外情況,病人可以生存幾十年。但這個治療的價格相當高昂。特別是我們國家大量使用血液透析方法,年花費多在8萬元以上。如果沒有醫保,尿毒症對於普通家庭絕對是殘酷的打擊,完全依靠自費,能夠負擔的家庭估計寥寥無幾。對於這樣的情況,應該反思的是我們的醫療保障制度。從社會公平上講,醫療保障應該“嫌富愛貧”,富裕家庭支付能力強,保障可以相對弱一些,貧窮家庭支付能力差,保障相對應該強一些。可我們的醫療保障制度似乎恰恰相反,越是沒有經濟來源的家庭,越難以得到保障。比如廖某的妻子沒有工作沒有北京戶口,就沒辦法繳納醫保。除了醫保制度的完善,對這些特殊大病,國家在救濟上也應繼續發力。香港對於自身無力支付透析費用的病人的做法是,每周提供兩次做腹膜透析的機會。這樣的辦法應該值得我們學習。
還有多少人被制度擋在門外

敬一山(媒體人):尿毒症已經被納入醫保,從理論上看,無論是河北老家的“新農合”,還是北京的醫保,都應該能給予救濟,可是為什麼廖某隻能自費就醫,最終走上違法的道路?廖某是北京人,可是自己的愛人卻不能隨之入戶。北京關於夫妻之間投靠入戶的規定是,結婚滿十年、申請人年滿45周歲。因為不符合規定,廖某的妻子只能被擋在北京之外,而沒有北京戶口,就不能享受北京市民醫保待遇。為什麼不去河北老家參加“新農合”呢?據說他們曾經想申請,但“後來覺得太麻煩,就沒再申請過”。即便能通過申請,可能還要河北當地醫院開轉院證明,當地醫院治療不了才能到北京治療。而尿毒症的透析,並非很難的手術,更大的可能是只有在當地治療才容易報銷。但她這樣的身體,家裡還有上學的孩子要照顧,又如何承受兩地奔波的勞累?兩地都有制度,可是廖某一家硬是被擋在了門外。這樣的人,不知道還有多少?希望這個悲情故事,可以讓各項制度設計者有所觸動,不能再眼看著戶籍藩籬、醫保轉移壁壘,把人逼入絕境。
能否以“緩刑”兼顧法律情理
特銳(法官):廖某的悲劇雖令人同情,但違法性質毫無疑義。17.2萬餘元的涉案費用,在刑法上屬“數額巨大”,將面臨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但廖某如實交代了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有著坦白情節。這就意味著,廖某有可能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同時,對廖某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也傳遞給我們一個正面信息,檢察機關認為廖某的“社會危險性”較小,採取了人性的、值得讚許的措施。同時,廖某是初犯並不是累犯,也不是惡性暴力犯罪,並且如果他被處以實刑,他患重病的妻子將無人照顧,孩子也將陷於失學、受餓狀態。因而,如果廖某真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話,還有望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被判處三年以下(包括本數)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正如檢察官所建議的,希望在量刑時能考慮到他如實供述和當庭認罪態度。法不外乎情理,相信每一個知曉此事的人都充滿感動與同情,希望法院能懷著悲憫情懷,行使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之承受最合情理的量刑。
同情不能取代法律
無論我們如何同情廖某,也無法改變他觸犯法律的事實;觸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懲戒。然而在法律之外,不能不去想:若廖某坐牢,病妻何以為生?
別讓個體陷入絕望
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凸顯醫保制度還存在不足,缺乏完善的“大病救助體制”就是其一。當公民個體遭受無力承擔的災難時,不能讓其陷入絕望的困境。
審判之後還需救助
讓法律歸法律,救助歸救助,廖某理當認罪服法,但其妻也該得到繼續救治。政府部門、醫療機構、慈善機構及愛心人士,能否合力幫助這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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