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活動。
(一)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准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時限要求
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種: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承諾時限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註銷登記;在註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行為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稅事項的,應在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辦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所需資料
企業: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表及資格證;
(4)、註銷登記的有關決議及複印件;
(5)、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複印件;
(6)、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個體: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複印件;
(4)、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 (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辦理程式
1.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3.稅務管理部門經稽查、審核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註銷手續後,向遷達地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並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遷達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工作標準
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註銷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如未按規定時限,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內容:
審核納稅人是否已辦結下列涉稅事項:
(1)取消相關資格認定
(2)結清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罰款
(3)結存發票作驗舊、繳銷處理
(4)辦結申報事項
(5)防偽稅控納稅人取消防偽稅控資格、交回防偽稅控設備
(6)未結案件
對納稅人未辦結的涉稅事項進行實地清算,收回稅務登記證件。
通過以上審核,核准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經系統錄入註銷登記信息,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