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凡符合《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基本信息

人 事 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檔案
(人發〔2001〕127號2001年12月12日發文)

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條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4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分為《工程諮詢概論》、《巨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項目決策分析與評價》、《現代諮詢方法與實務》等五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參加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五條 凡符合《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諮詢概論》、《巨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認定範圍,但在考核認定中未獲得通過的人員;
(二)獲國家計委或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項目及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國家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8年;
(四)通過國家執業資格考試,獲得工程技術類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8年。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按規定程式和報考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如確需在其他地方設定,須經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寫或指定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參考書目和輔導材料,負責考試培訓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