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註冊登記工作。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專業類別,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另行制定。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標題】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計委、物價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
事(幹部)部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加強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規範工程諮詢行為,保證工程諮詢質量,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決定在工程諮詢行業實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現將《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規範工程諮詢行為,保證工程諮詢質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工程諮詢行業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登記後,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英文譯稱: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條 凡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負責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並成立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該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考試大綱、編寫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8年;
(二)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6年;
(三)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4年;
(四)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3年;
(五)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2年;
(六)獲非工程技術類、工程經濟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人員,其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年限相應增加2年;
(七)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一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註冊登記工作。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授權單位或地方工程諮詢協會,為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註冊初審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註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取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後,申請註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所在地註冊初審機構審查,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統一註冊登記。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核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崗位上工作並具有良好業績。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具有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
第十五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註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未取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的人員,不得以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變更所在單位、執業內容的,須及時向註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註冊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脫離工程諮詢崗位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
(四)受處分、處罰不能執業;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業。
凡註銷註冊的,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第四章 執業
第十九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可在以下範圍執業:
(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諮詢;
(二)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諮詢;
(三)經濟建設專題諮詢;
(四)投資機會研究;
(五)工程項目建議書的編制;
(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七)工程項目評估;
(八)工程項目融資諮詢、績效追綜評價、後評價及培訓諮詢服務;
(九)工程項目招投標技術諮詢;
(十)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工程諮詢業務。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專業類別,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必須加入一個工程諮詢單位,方可執行工程諮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行工程諮詢業務,由所在工程諮詢單位統一接受委託並收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有權以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行業務,對其出具的所有諮詢文本有簽名蓋章權,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國家投資或政府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其工程諮詢業務。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也可以主持其他項目業主委託本單位的工程諮詢業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諮詢文本,應徵得該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同意,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和業主利益;
(二)客觀、公正執業,保證工程諮詢質量;
(三)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經濟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工程諮詢單位;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工程諮詢業務。
第二十六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參加職業培訓,補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在執業中,因工程諮詢質量問題給委託方、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工程諮詢單位承擔責任,工程諮詢單位應據此對簽字蓋章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進行處罰或處分。
第二十八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若違反本規定,經註冊初審機構查證核實,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批准,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止執業、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在執業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和工程諮詢單位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登記在證書的“執業情況記錄”欄中。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已經達到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水平的,考核認定一定數量的人員,獲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申請參加考試和註冊執業。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4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分為《工程諮詢概論》、《巨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項目決策分析與評價》、《現代諮詢方法與實務》等五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參加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五條 凡符合《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諮詢概論》、《巨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認定範圍,但在考核認定中未獲得通過的人員;
(二)獲國家計委或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項目及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國家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8年;
(四)通過國家執業資格考試,獲得工程技術類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8年。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按規定程式和報考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如確需在其他地方設定,須經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寫或指定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參考書目和輔導材料,負責考試培訓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附屬檔案: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名單
主 任:佘健明(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會長)
副主任:范 勇(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長)
賈建華(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人事司副司長)
王永銀(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秘書長)
委 員:劉國冬(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副會長)
王文松(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副秘書長)
胡文忠(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職稱處副處長)
胡繼申(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人事司委屬處處長)
李廣陵(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考務管理處處長)
羅國三(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投資司體改法規處處長)
包錫盛(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稽查特派員辦公室特派員)
張漢亞(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巨觀經濟研究院投資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芮光雨(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業務協調部主任)
王 川(中國工程諮詢協會顧問、高級工程師)
丁俊彥(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高級工程師)
繆世駿(中國國際經濟諮詢公司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王綦正(清華大學教授)
王雪清(天津大學教授)
辦公室主任:王永銀
辦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胡繼申 芮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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