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本地區職業繼續教育培訓辦法和年度教育培訓計畫,開展事務所所長及部門經理以下的執業人員專業知識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本地區教育培訓工作經驗,檢查、考核事務所的教育培訓工作。

(2009年7月31日中稅協四屆二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為全面提高註冊稅務師的整體素質,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和《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註冊稅務師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權益,依法接受委託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鑑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因此,註冊稅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執業水平,繼續教育應當貫穿於註冊稅務師的整個執業生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執業的註冊稅務師和非執業註冊稅務師,也適用在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工作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為加強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要建立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地方協會和事務所三個層次的教育培訓制度。

中稅協負責組織全國性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全國性職業繼續教育培訓制度、辦法和中長期規劃,統一編寫全國性的教育培訓大綱,編寫或選定教材,開展師資培訓,新成立的事務所所長及副所長培訓和高管人員的輪訓,以及具有全國性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題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各地方協會教育培訓工作經驗,指導各地方協會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全國性繼續教育的檢查、考核。

事務所負責制定本所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計畫,除組織執業人員參加中稅協和地方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外,建立和健全崗位培訓和日常學習制度,開展從業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使事務所自身成為不斷提高與創新的學習型組織。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註冊稅務師執業過程中適應執業需要和相關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

第六條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方式分為脫產和非脫產兩類。

脫產繼續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稅協和地方協會舉辦的各類培訓和研討班以及其他培訓項目;

(二)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組織或認可的相關專題研討會等;

(三)中稅協指定的大專院校進修班學習專業知識。

非脫產繼續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務所自行組織的專業研討、經驗交流和崗位培訓;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遠程等非脫產專業教育。

第七條執業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培訓脫產和非脫產時間累計不得少於72學時。中稅協負責對所長培訓每年不少於2000個人天,對執業骨幹人員培訓每年不少於6000個人天;地方稅協對執業註冊稅務師培訓每人每年不少於3天,全國總計不少於75000個人天(含視頻)。

第八條中稅協每年年初向全國下發年度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畫,對培訓主要內容、學習要求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九條地方協會負責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地方協會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委託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各事務所應設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第十條對中稅協組織舉辦的各種培訓和研討班,地方協會和事務所應當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並組織回授工作,以擴大培訓效果。

第十一條地方協會為每位執業註冊稅務師建立脫產培訓檔案,並由中稅協在會員證內設定“繼續教育情況登記”欄目。脫產培訓記錄由中稅協或地方協會蓋章方為有效。

非脫產培訓由其所在事務所記錄在本人的培訓檔案內,年終時,由事務所出具培訓證明報所在地方協會。

第十二條註冊稅務師在進行年檢時,應出示會員證,提供繼續教育記錄。註冊稅務師無故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繼續教育記錄不實,地方協會向該會員下發警告通知,並記錄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補足上一年度規定的繼續教育課時。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註冊稅務師,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地方協會批准後可以順延一個年度,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產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執業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條地方協會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檢查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中稅協將不定期抽查地方協會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中稅協、地方協會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所需要的教材費、教室場地費和教師講課費應在會費中支付,不得以各種名義向學員收取。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的實施與檢查

各地方協會、各事務所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進行實施和檢查。

檢查的內容包括:

(1)註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和計畫執行情況;

(2)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的選用、課程內容的設定、培訓人員的選派、培訓時間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有助於受訓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

(3)培訓的質量是否達到預期要求,教學計畫是否完成,培訓考評標準是否適當等。

對未按規定時間和內容完成培訓計畫的,應採取以下措施:

限期補課,對不能參加脫產培訓的人員應通過網上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時間。

第十七條非執業會員轉執業會員培訓

非執業會員在首次轉為執業會員時,應參加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的技能培訓與道德、誠信培訓。

第十八條事務所其他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鑑證的從業人員,應參照對註冊稅務師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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