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註冊稅務師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註冊稅務師協會,是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地方組織。是由全區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組成,於1996年成立,經自治區民政廳以“寧社證字第C640096295號”批准,屬獨立、民間和自律的社會團體。接受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的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
一、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和引導註冊稅務師及執業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在政府及有關部門與會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全區範圍內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二、 協會業務範圍:
(一)對全區註冊稅務師行業及其會員實行行業自律性指導、監督和管理。辦理會員入會註冊登記和管理工作;(二)傳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註冊稅務師行業及其稅務代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宣傳註冊稅務師行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三)加強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宣傳,組織會員交流經驗,舉辦註冊稅務師行業理論學術研究,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提供專業信息諮詢服務;(四)制定註冊稅務師行業的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規則和管理辦法,監督會員執行,指導和推動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五)協調會員與各方面的業務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相應的服務,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六)對會員及註冊稅務師開展思想品質、職業道德教育及專業培訓和專業技能的後續教育;(七)開展和參加省際、國際同行業組織之間的協作交流與活動;(八)辦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及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三、協會會員:
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經法定程式批准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一)已取得入會註冊登記的執業註冊稅務師和非執業註冊稅務師或稅務代理工作者;(二)稅務系統和社會各界的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以及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指導管理人員。目前,全區團體會員21個;個人會員281名,其中執業會員130名,非執業會員151名。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章程》賦予的職權。根據協會《章程》,我會於2006年10月召開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本屆協會主要組成人員有:自治區地稅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楊釗為會長,馬金柱徐建堂為副會長,魯銳力為秘書長,巴玉學為副秘書長(兼任)。共設常務理事16名,其中:國稅系統人員5名,地稅系統人員8名,稅務師事務所人員3名。常年駐會主要有2名國稅人員和3名地稅人員。下設秘書處,機構辦公地點設在自治區地稅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43號地稅綜合辦公大樓11層)。

協會章程

寧夏回族自治區註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2012年1月4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章程》,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為:NXCTAA。
是由全區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及稅務代理工作者組成,屬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區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設在銀川市。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條 本會受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登記與會藉管理,進行年度檢查;
(二)擬定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從業規則、工作制度等,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提交規範行業管理制度建議;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五)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九)負責註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開展和參加省際、國際同行業組織之間的協作交流與活動;
(十一)辦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辦理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所。
個人會員是:
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會員及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履歷資格證明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七) 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理退會手續。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無故不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視其為自動退會,並註銷會員資格,收回執業證書,或通告申明註銷。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行為,經審查核實,認定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代表採取協商或選舉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聘請名譽會長;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六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責。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有到會三分之二常務理事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困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門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以下地區(市、縣)不再建立獨立的註冊稅務師協會組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捐贈及社會資助;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為促進行業發展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
(三)本會開展的宣傳、培訓、調研、經驗交流、協作聯繫和編印書刊;
(四)註冊稅務師行業獎勵基金;
(五)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規定收取和上交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會聘用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會計資料要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會長辦公會議或專門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重大的開支項目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修訂後的章程,須報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並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因故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及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會報經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因故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1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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