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順利實施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實施時間及範圍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資質標準》規定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統一實施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及加蓋執業印章(以下統稱“簽署”)執業制度。
(二)對《工程勘察資質標準》規定的丙級及以下岩土工程項目實施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署執業制度事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二、執業範圍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下列範圍內開展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
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環境岩土工程勘察、固體廢棄物堆填勘察、地質災害與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設計
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設計、岩土加固與改良設計、邊坡與支護工程設計、開挖與填方工程設計、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地下水控制設計(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設計及工程抗浮措施設計等)、土工結構設計、環境岩土工程設計、地下空間開發岩土工程設計以及與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相關其它技術設計。
(三)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
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工程、岩土加固與改良工程、邊坡與支護工程、開挖與填方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土工構築物工程、環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工程的施工、使用階段相關岩土工程質量檢驗及工程性狀監測;地下水水位、水壓力、水質、水量等的監測;建設工程對建設場地周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基礎設施、邊坡等的環境影響監測;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質量檢驗與工程性狀監測。
(四)岩土工程諮詢
上述各類岩土工程勘察、設計、檢驗、監測等方面的相關諮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專項研究、論證和最佳化;施工圖檔案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管理諮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風險管理諮詢;岩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招標檔案編制與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投標檔案審查。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岩土工程專業規定的其它業務。
三、執業管理
(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必須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檢測、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並與其簽訂聘用契約後方能執業。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從事岩土工程及相關業務活動。
(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本辦法規定的執業範圍內,以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當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應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
(三)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不實行代審、代簽制度。在本辦法規定的執業範圍內,甲、乙級岩土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須由本單位聘用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
(四)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簽署的有關技術檔案按照“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署檔案目錄(試行)”(詳見附屬檔案1)的要求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署檔案補充目錄。
(五)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應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檔案上籤署。凡未經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署的規定技術檔案,不得作為岩土工程項目實施的依據。
(六)勘察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可繼續採用國家推行和單位現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對其簽署技術檔案的技術質量獨立負責。
(七)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執業過程中,應及時、獨立地在規定的岩土工程技術檔案上籤署,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內容的技術檔案上籤署。聘用單位不得強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工程技術檔案上籤署。
(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單位不得以統一管理等名義代為保管。
(九)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註冊有效期內完成的主要項目須填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詳見附屬檔案2),在申請延續註冊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十)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註冊有效期內調離聘用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後方可執業。
(十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註冊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對超過70歲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註冊部門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註冊手續。個別年齡達到70歲,但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繼續受聘執業。
(十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辦理退休手續後,可受聘於一個單位繼續執業。受聘於原單位的,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受聘於其它單位的,須提供退休證明和同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契約,並辦理註冊變更後方可執業。
(十三)執業管理其它有關規定按照《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執行。
四、過渡期有關規定
為穩妥推進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的實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勘察設計單位從事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或審定人等崗位中,至少須有1人具備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資格,並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檔案上籤署。
(二)暫未聘用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可與能滿足單位資質與個人註冊執業資格要求的單位進行合作,簽訂合作協定書,並由合作單位指派其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相關岩土工程項目技術檔案的質量負責。合作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凡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檔案須經合作單位指派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署後方可生效和交付。合作項目在提交技術成果檔案時,應同時提交合作協定書複印件。
(三)對於已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規定配備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資質審核時可按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數量要求進行認定。首次申請資質、增項資質和升級資質的單位,須滿足《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個人註冊執業人員標準條件。
附屬檔案1: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署檔案目錄(試行)
附屬檔案2: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1: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署檔案目錄(試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勘察補充、變更成果報告(檔案)責任頁。
二、岩土工程設計
1.岩土工程設計檔案責任頁及其設計圖紙的責任欄;
2.規定簽字的岩土工程設計變更檔案責任頁。
三、岩土工程諮詢
1.項目諮詢報告書責任頁;
2.施工圖審查報告書責任頁。
四、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
1.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補充報告責任頁。
註:1.本附屬檔案1所稱“責任頁”是指蓋有成果交付單位勘察檔案專用章並有相關主要責任人簽章的專頁。
2.其中岩土工程設計檔案已有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字的,可不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3.按委託契約僅提供勘探、檢測、監測數據資料,但不承擔分析、評價、建議責任的項目技術成果,可不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附屬檔案2: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單位名稱:(蓋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
性 別 | 註冊證書號 | |||||||
是否離退休 | 執業印章號 | |||||||
本人完成主要勘察、設計項目概況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項目規模及技術指標 | 起 止 時 間 | 本人在工程勘察、設計中所起的作用 | 項目 完成 情況 | 證明人 及電話 | ||
關於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業績如有虛假,本人願接受註冊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依法
給予的處罰。
本人簽字:
註:蓋章單位必須對此材料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