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9年07月—1979年12月, 新疆新源縣勞動局知青點勞動;
1979年12月—1993年02月, 新疆新源縣人民醫院工作,歷任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3年02月—1996年06月, 新疆新源縣人民醫院黨支部副書記;
1996年06月—1998年05月, 新疆新源縣人民醫院黨支部書記(期間:1994年8月-1997年6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年05月—2001年04月, 新疆伊犁地區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期間:1997年8月-1999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1年04月—2001年10月, 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新華醫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
2001年10月 —2004年12月, 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新華醫院黨委書記、副院長;
2004年12月—2015年01月, 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友誼醫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2015年01月—2016年01月, 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副廳長級)、副主任;
2016年01月—2016年06月,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副廳長級)、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許洪元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2016年9月16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原書記、副主任許洪元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許洪元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職工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他人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投資入股非上市公司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收受他人禮品、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採購等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許洪元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許洪元開除黨籍、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7年7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許洪元涉嫌受賄一案。
經檢察機關審查,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許洪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伊犁州新華醫院副院長、伊犁州友誼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個人或公司在藥品銷售、工程承攬、醫療設備銷售、職務提拔、職稱評定、醫院超市承包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854萬餘元。例如,在1999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許洪元利用擔任伊犁州新華醫院副院長、伊犁州友誼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張某在藥品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此外,被告人許洪元還為李某在醫療設備銷售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或者非法收受李某財物總計人民幣348萬元,美元9000元,總計折合人民幣409萬餘元。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該案。
一審宣判
2017年11月3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許洪元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5萬元;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套房屋依法追繳。扣繳在案的人民幣658萬元,其中犯罪所得404萬餘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近254萬元予以折抵本案罰金。
一審宣判後,許洪元表示服判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