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含義
設計便是造物活動進行預先的計畫,可以把任何造物活動的計畫技術和計畫過程理解為設計。 意指設計家有目標有計畫的進行藝術性的創作活動。設計大部份為商業性質、少部份為藝術性質。 根據工業設計師 Victor Papanek 的定義,設計(design)是為構建有意義的秩序而付出的有意識的直覺上的努力。在顧客價值分析中,有兩個最重要的概念:企業設計價值和顧客感知價值。
設計價值
企業設計價值是在產品或服務供應商的構想中將要提供給顧客的一種效用或價值,或者指供應商根據前期的研發設計已經製造出來的但還需要通過市場傳遞給消費者的產品或服務所包含的效用或價值(即一種還沒有實現的價值)。
這是從供應角度給出的一種衡量。因此可以看成是一種目的在於滿足顧客期望價值的計畫供給量或潛在供給量。企業設計價值(EDV)明顯反映了產品和服務的供給主體的特徵。
1:設計和藝術的共同價值:提升了人們的審美情趣,傳達出對於生活更加美好的嚮往與追求。
2:設計是商業的,帶有很強的目的性與功利性,所以設計的東西不一定就是好的,往往會成為視覺垃圾,而大部分設計品最終的歸宿也是垃圾桶或者電腦里的資源回收筒。
而藝術通常情況都是畫家體會生活後用手中的畫筆創作出來的抒發情感、認知、趣味、意境、審美等等一系列的美的創造過程,無論多么商業性的畫作,都具備它自身的某種美感。
所以,設計的價值就是商業的價值以及某種更貼近人們現實生活水平的提升與完善的價值,藝術的價值就是真善美,在精神層面給予人滿一種升華的情感體驗。
價值詮釋
價值是人的主觀願望、需求和意識的產物。價值體系是行為、信念、理想與規範的準則體系,是社會性的主觀規範體系。“人類都是在一定的價值體系處境中思維、生活與創造的。”
設計中的價值就是以價值為標準對現實中的各種現象和問題進行把握,對發展目標和行動方案進行評價和選擇。設計價值的存在表明,設計一方面要受到社會總體價值觀的深層影響,另一方面又要受到設計者個體或群體價值傾向的影響。所以,設計並非一種純粹客觀的行為,設計理性既是客觀理性和主觀理性的結合,又是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結合,它既追求客觀真理,又追求幸福、美好、正義、善良等與人類情感、經驗、意志、想像和直觀能力相關的東西。